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孙军工介绍,《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
孙军工指出,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