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社会各界的翘首以盼下,《电子商务法》(下称:“本法”)终于出台。虽然还有五个月才正式施行,但是其中条款亮点非常多,其中不乏针对历史热点的针对性规定。那么这部法律在施行之后会对我们的生活,对平台、对商户、搜索引擎尚等主体产生哪些影响?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团队张宗保律师下面为您带来亮点条款解读!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点评:本法新设的第一个概念:“电子商务”。行为途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行为类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点评:本法新设的第二、第三、第四个概念,分别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服务经营者”法定类型包括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比如携程,平台内经营者比如商户,通过自建网站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比如百度。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点评:电子商务监管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由现有各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点评:只要从事电子商务,即使是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办理税务登记的开始时间点: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
事件链接:电子商户以为网上售货不需要纳税。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点评: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款为电子发票的效力正名,并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电子发票向消费者解释提供法律依据。
事件链接:消费者投诉称不接受电子发票。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点评:针对由来已久的电商刷单以及刷评论的行为,本条款设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件链接:电商网站刷单与刷评论。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平台商、搜索引擎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精准广告投放行为由来已久,现本条款对此类行为进行了规制。根据第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违反本条款有关精准营销的规定的,会面临行政法律责任风险。
事件链接:网络搜索关键词后出现针对的广告推送。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事件链接:旅游平台默认搭售事件。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不合理条件比如:转账支付的,却要求必须出具收据等纸质文件。或者既有证据足以证明押金收取事实以及未退还事实的,不得要求必须出具收据等纸质文件,或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
事件链接:共享单车押金退还事件。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点评: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点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有关义务可分解为两项。积极义务: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消极义务: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以上行为对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平台责任比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更重,主要体现在罚款力度上。
注意:原则上,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但是,根据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平台与用户可以可约定保留注销后的用户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点评:保障消费者和商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不合理限制的行为类型: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事件链接:此前双十一等促销期间部分平台对商户不合理限制的事件。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点评:现实中存在部分电商平台,对于部分商品标注为自营,实际上是第三方所提供,造成消费者维权时遇到主体阻碍。本条规定对此现象进行了规范。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在本法施行之后,仍存在前述问题的,那么即使实际提供服务的是第三方,平台也需要因“标注自营”这一行为而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点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任意删除评论将面临行政法风险。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点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时的法定义务: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比如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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