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从济南开往北京南的G334次列车上,孙博士强占一名“不知天高地厚”的姑娘的座位,“谁规定一定要对号入座”这句 专横跋扈的质问,使所有人哭笑不得。这一充满强盗逻辑的质问,给他的法学教育背景扣的屎盆要多大有多大。列车长上前劝说,也无济于事,索性装起病来,阴阳怪气,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 的无赖嘴脸,乘警终究也没能奈他何。自然,孙博士获得了胜利的“果实”,成功的耍了一整车人。这种卑鄙的行为与其教育背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引发了舆论浪潮,越堆越高。
活该!这种“病人”就应该被曝光,应该千夫所指。孙博士被万能的网友深挖,个人信息被曝光,以往的种种劣迹被公诸于钟。亢龙有悔,在舆论的压力之下,一改蛮狠的姿态,万般诚恳的向公众道歉,表示会痛改前非,请求原谅。然而,众人的原谅貌似并非他想象中的廉价。
然而,对于孙博士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很多人认为只是道德问题,济南铁路局方面回应该事件时,也称孙博士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难道真的如此吗?我认为就故意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本身可能只涉及道德问题,但是孙博士占了他人座位之后,还巧言令色、强词夺理、蔑视挑衅、甚至理直气壮,最后还使出百般无赖的伎俩,一副欺负人不成功就誓不罢休的模样,已经在一定程度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程度我想已经触及了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孙博士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对比该条文是不是正好严丝合缝,丝毫未差?对,我就喜欢这种量身定制的感觉!结合孙博士的不耻行为和社会影响,认定个“情节较重”我想也并不过分。
如果你觉得只是霸占个座位,不一定就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那么让我们再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条怎么都会中了吧,如果我说孙博士本次强占他人车座的行为就是寻衅滋事,我想应该没人反对吧。
至此,你还认为孙博士强占他人车座仅是道德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