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胜,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主要从事涉及劳动人事及合同纠纷方面法律业务。先后主办或参与办理了数十件重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涵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金额数百万元。具体包括某厂员工大规模罢工案,某知名奶茶商品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新形势下的劳动用工问题作出了最新的裁判指导意见。本文重点对《意见》中有关女职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劳动关系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关于女职工的产假工资问题,《意见》区分了基本产假和奖励产假的不同情况,并给予不同的工资待遇
《意见》第六条原文为:
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1、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地方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合计为178天(98+80天),其中98天为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天数,80天为广东地区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规定的奖励假期。当然,如生产时遇到难产、生育多胞胎的还有额外增加的产假天数。
2、对于基本的98天产假,根据《意见》规定,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的工资标准为: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3、对于广东地区额外奖励的80天产假,《意见》规定,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进行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4、通过上述分析,基本的98天的产假工资,只需做简单的“求平均值”算术即可得出;而对于额外奖励的80天产假的工资标准,《意见》的规定相对模糊,仅仅采用排除法,却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但是,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如没有特殊约定,额外奖励假相比于基本产假,应发的产假工资数额有所降低。
5、为了在《意见》的基础上,能更加进一步的明确80天奖励假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和员工可在劳动合同中对于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数额,以及就工资的结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对于工资中含有绩效提成、奖金等附条件的工资的,应当对其发放方式和条件做更加详细的约定,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
二、《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意见》第十三条原文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曾规定,如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存在“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约定的,该约定属于有效约定,公司据此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但在《意见》下发实施后,该原有规定就自动失效了。
2、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经过了“存在争议”、“有约定按约定”的阶段后,终于在现阶段,通过《意见》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即在该《意见》下发后,公司只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再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直接予以开除。
3、如遇到女职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时,公司该如何应对呢?按照《意见》的规定,公司显然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依法不用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女职工休基本产假(98天,如有特殊情况的另行额外计增产假),但可以不用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综上所述,新的《意见》是在应对国家层面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以及因奖励生育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新增经营成本的综合考量之下的所作出的应对措施,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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