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昆明市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4月15日以来,昆明市根据全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不断对旅行社、导游、购物店、旅游景区、行业协会、综合监管机制6大方面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力度,一年多以来,共查处涉旅案件1312 件,旅游投诉明显下降。
针对昆明市旅游市场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严厉打击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共查处违法违规旅行社122家,其中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7家。制定实施了《昆明市旅行社、分社及从业人员“红黑榜”制度》,“不合理低价游”现象明显改善;严管导游人员,杜绝“强迫消费”。全市加大对导游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违法违规导游人员30人;严管购物店,遏制“灰色利益链”。对全市重点涉旅购物企业实施属地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制,确保监管对象不留盲区;整顿旅游景区,优化游览环境。对昆明市现有的A级旅游景区,多次开展暗访检查,对设施建设滞后、资源品质退化、管理服务薄弱、游客投诉较多的景区进行了处理。取消了云南人家、昆明经典假日谷、盘龙寺和龙润大龙潭4家A级景区的等级资质。目前,昆明市已基本完成22个A级景区智慧化建设。
据介绍,2017年4月15日以来,全市共查处涉旅案件1312 件,旅游投诉明显下降,国家文化和旅游部12301平台旅游投诉同比下降50.1%。2018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涉旅刑事案件100件,查处涉旅行政案件729件,罚款3355.07万元,其中旅游部门查处了108件、公安部门查处了411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49件、税务部门查处了40件、发改(价监)部门查处了20件、食药监部门查处了15件、交运部门查处了86件。
昆明市旅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昆明市将继续抓好省“22条”、市38条措施的落实:
一是紧紧围绕强化旅行社监管、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降低旅游投诉、加强涉旅安全管理、狠抓涉旅案件查办等重点开展工作。坚决取缔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坚决查处不合理低价游团队的组织接待, 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是强化落实制度规范。严格执行红黑榜制度,对引发游客有效投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导游、旅游从业人员,纳入黑榜进行公示。
三是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动行业经营新变革。探索建立“昆明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昆明散客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直通车”的全域旅游新型模式;打造管理统一、标准分类、质量可控的“一日游”旅游产品,将正式启动昆明一日游集散中心平台建设;支持昆明旅行社到客源地建立昆明旅游营销中心,从重塑旅行社收客渠道、推行正价游产品、降低旅行社经营成本、引导游客自觉拒绝不合理低价游等方面,推动昆明市旅行社行业进行一场“旅游革命”。
发布会上,昆明市旅发委对2017年4月15日以来查处的1312件涉旅案件中,选取了涉及旅游、公安、工商等部门共20件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1、昆明壹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案
2018年3月30日,根据案件线索,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经查发现,昆明壹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游客刘某参加“石林一日游”时,未为游客刘某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该旅行社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6月8日对昆明壹途旅行社做出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云南去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案
2018年1月2日,根据案件线索调查发现,游客秦某某、吴某某一行2人于2017年12月23日至28日参团在云南旅游,组团旅行社为云南去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在组织上述游客行程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未明确旅游行程中花市的具体地点),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6月26日对云南去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昆明嘉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社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未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案
2018年4月24日,根据游客汪某某投诉,昆明嘉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其一行16人参加四川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赴希腊8日游,3月17日滞留成都双流机场。接此投诉后,执法人员展开了调查。经查,游客汪某某一行16人与昆明嘉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编号:CJ20171162),但昆明嘉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并没有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同时该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其所设立的分社——昆明嘉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祥云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云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6月29日对昆明嘉荣国际旅行社做出合并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云南浩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8年2月24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接到游客傅某某一行6人的投诉,称其在参加云南浩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的最后一天,被带至昆明市官渡区钻之韵珠宝玉石店购物。接此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旅行社将游客傅某某一行6人在行程最后一天交由个人张某某操作接待,云南浩远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6月19日对云南浩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及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未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案
2017年12月20日,根据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游客文某、程某等一行4人与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操作行程(具体行程是昆明-丽江-香格里拉-泸沽湖7天6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文某、程某等一行4人交给昆明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操作接待。该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对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案
2018年1月24日,旅游执法人员在新浪微博上监测到负面舆情,称导游人员王某在提供导游服务过程中存在言语、服务等问题。监测舆情后,执法人员展开了调查。经查,导游人员王某是由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该导游在服务过程中说了“游客到云南当铁公鸡,怎么向旅行社交待”等言语,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2月13日对云南旅冠国际旅行社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王某做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7、昆明龙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7年12月26日、12月28日、2018年1月2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分别根据游客张某某投诉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行程,行程中导游服务差,增加购物点等问题;游客薄某一行4人反映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不规范、导游有诱导购物等问题;游客李某某等一行3人投诉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行程、增加购物店等问题;游客秦某某投诉云南去吧旅行社及导游增加购物,导游讲解少等问题,开展调查。
经查,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康辉永恒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云南去吧旅行社均将上述游客的行程委托昆明龙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昆明龙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接待上述游客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增加“茶马古道”自费项目,且指定“花市散客集散中心”、“花之城”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对昆明龙途国际旅行社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昆明美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根据博主“紫藤馨雨夜”12月发布微博内容涉及到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调查。经查,该博主于2017年12月参团到云南旅游,其所在团队(团号:KL100541-20171214-0009)由昆明美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操作,委派的导游为黎某(电子导游证号:KBU9963G)。该旅行社在接待上述团队过程中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纳西民俗体验馆”、“金塔景区”)的违法行为属实,导游人员黎某为直接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3月19日对昆明美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人员黎某于2018年6月25日做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9、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2017年12月19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根据山西游客韩某某一行4人的实名举报,对涉事的旅行社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与游客韩某某一行4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操作中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将游客韩某某一行4人交由保山交通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8年5月30日对昆明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路分公司做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云南光大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案
2017年7月21日,网友“樱花雨629 ”在天涯社区论坛发布名为“云南旅游乱象未根治,外地游客寒了心”的帖子,经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调查,云南光大旅行社于2017年7月10日至18日在组织接待游客王某一行2人在云南旅游过程中,拒绝履行合同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对云南光大旅行社做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5天,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卢某无照经营翡翠玉石案
2017年8月6日至8月17日,当事人卢某在昆明市官渡区福保路1号凯旋利车博会一号楼二楼,在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接待旅游团队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经查,当事人共接待旅游团队10余批300余人,发生购物22人,经营额总计10.2014万元,获利1.0201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2017年9月2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取缔,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1万元、罚款3.9799万元,合计罚没5万元的行政处罚。
12、肖某某无照经营旅游商品案
2017年6月1日,当事人肖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陆续从广州荔弯广场翡翠批发经营部、广州白云区白云路珠宝首饰展览中心、广州荔弯路瑞丽首饰批发中心购进金镶玉生肖、翡翠手镯、翡翠佛、翡翠貔貅、珠链、珍珠霜等旅游商品,擅自在其租赁的经营场所(云南世博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体育馆一楼)销售。经查,截止2017年7月6日,当事人无照经营额总计2.64万元,获利1.033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取缔,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33万元、罚款5万元,合计罚没6.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13、昆明市官渡区玉如意玉器经营部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案
2017年7月7日,消费者陈某反映在该经营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云秀小巷官南城A区5号附2号的经营场所销售珠宝玉石,购买翡翠4件,消费金额合计7.2221万元,商家不以真实名称开据单据。2017年8月11日,经查,当事人未告知消费者商店真实名称,在购物单据上未如实标注销售单位“昆明市官渡区玉如意玉器经营部”而是标注为“储云轩”。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
14、昆明市五华区翠旺副食店在景区内销售假冒商品案
2018年2月1日,举报称昆明市五华区翠旺副食店在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公园”景区内销售假冒“麦翠儿”品牌红嘴鸥毛绒玩具。经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江安县金安玩具饰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侵犯该公司“麦翠儿”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经查,昆明市五华区翠旺副食店自2018年1月10日起,购进“麦翠儿”假冒红嘴鸥毛绒玩具500支,货值金额7500元,已销售417支,未售出83只。昆明市五华区翠旺副食店销售侵权商品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等规定,五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商标侵权的“麦翠儿”红嘴鸥毛绒玩具83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5、廖某某在景区内虚假宣传“灵芝孢子粉”案
2018年4月9日,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廖某某在晋宁区“七彩云南•古滇名城”游客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以开展健康讲座的形式宣传推销“灵芝孢子粉”,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廖某某于2018年4月以邮寄的方式从成都市康福缘药房有限公司购进“灵芝孢子粉”559瓶,进价10元/瓶。4月9日,当事人从昆明市区组织老年人到晋宁区“七彩云南•古滇名城”游客服务中心以开展健康讲座的形式宣传推销“灵芝孢子粉”,虚假宣称“灵芝孢子粉”具有“治疗心血管疾病、改善神经衰弱、医治慢性气管炎”等功能,共售出“灵芝孢子粉”50瓶,售价100元/瓶,销售金额合计5000元。当事人虚假宣传“灵芝孢子粉”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晋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6、昆明僰银商贸有限公司向云南天合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白某某行贿案
2017年,昆明市工商局向昆明市公安局移送“昆明僰银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向云南天合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接线索后,昆明市公安局展开深入调查,掌握了昆明僰银商贸有限公司向云南天合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白某某(男,36岁)行贿人民币50万元,由旅行社招徕低价旅游团,组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到昆明僰银商贸有限公司下属购物店购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昆明市公安机关对云南天合国际旅行社负责人白某某、出纳王某(女,40岁),昆明僰银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男,43岁)、经理陈某某(男,47岁)4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17.“酒托”诈骗游客系列案
2017年5月,富民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回头山村村民李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多名男子使用微信冒充女性身份在网络上主动与男性聊天,疑似“酒托”诈骗。经富民县公安局缜密侦查查明,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19人,在云南昆明、西藏拉萨、广西、贵州等多地利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虚构身份,与男性网友(主要对象为到当地旅游的游客)主动搭讪并相约见面后到指定茶室、酒吧进行高额消费,骗取钱财,共作案80起,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侦办,涉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抓获,2018年3月12日,刘某、李某某等19人因犯诈骗罪被富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18、朱某某招客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昆明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无固定职业的朱某某(女)长期在昆明火车站附近喊客拉客,主动招徕游客参加昆明一日游旅游项目或乘坐客运车辆,多次造成火车站附近秩序混乱,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8年5月31日,昆明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当场将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朱某某查获,并调取相关证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朱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19、散发“低价游”旅游宣传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2018年6月9日16时许,违法嫌疑人赵某某、刘某分别在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公园南门入口处向过往游客散发“低价游”的旅游宣传品,扰乱翠湖公园的正常秩序,被民警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刘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案
2018年4月3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昆明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低价团费吸引游客在昆明、保山、大理等地购物店购物,并从中收取高额“回扣”,金额特别巨大。4月4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举报线索移交西山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接报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成立“6.02”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该案涉及省内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普洱、迪庆、保山等旅游州市的数十家经营银器、玉石、茶叶的购物店;涉及省外北京、深圳等多家涉旅公司,形成了完整的犯罪利益链条,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目前,公安机关抓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嫌疑人31人,其中刑事拘留28人,取保候审3人。
来源:昆明市旅游委,审核:马虎,编辑:李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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