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国家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文件,文件公布了《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一旦接到投诉, 质监部门需在5日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