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1维权微课堂】栏目以为游客进行浅显易懂的旅游普法为目的。邀请法律顾问从专业角度分析旅游投诉案例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生动有趣的插画及简明扼要的问答形式,为有旅游投诉需求的游客提供指引参考。
本期特邀律师:麻少辉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等,致力研究旅游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安某报名参加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旅行社”)泰山一日游。报名时,安某表示,回程将中途下车并结束自己的行程,因为没有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旅行社予以同意。但是在回程过程中,安某要求在合理地点下车,导游不予安排,无奈安某只能直接找驾驶员协商,谁料驾驶员态度更为恶劣,以妨碍驾驶为由对宋某进行了殴打,最终中途下车未果,宋某因伤误工4天。因上述事件,宋某与旅行社发生纠纷。
吃瓜群众:旅行社这之前是答应可以下车的啊!这凭什么不让下车啊!?这构成违约了吗?
麻律师:构成。宋某半途下车并没有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且在报名时旅行社已经同意,因此,安排宋某半途下车属于旅行社旅游合同的义务,导游不予安排没有依据。导游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因此旅行社构成违约。
吃瓜群众:君子动口不动手!驾驶员打人算怎么回事啊!?
麻律师:民事层面,驾驶员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了宋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不管宋某实际存不存在妨碍驾驶的行为,驾驶员也不应当殴打宋某,殴打行为没有正当化事由。
行政和刑事层面。根据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驾驶员可能会构成行政或者刑事违法。
另外,驾驶员的殴打行为会构成旅行社的加害履约,因被打,宋某有权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吃瓜群众:旅行社言而无信就算了,游客还被打了一顿!游客会得到哪些方面的赔偿!?
麻律师:(1)因未能中途下车导致宋某增加的交通费用;(2)医疗费用;(3)误工费;(4)其他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