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尔代夫首都马累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其总统亚明于周一(5日)颁布为期15日的全国紧急状态令。
外交部、中国驻马尔代夫使馆和国家旅游局均已提醒中国公民暂勿前往马尔代夫。如近期有赴马行程,建议取消。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马使馆。鉴于上述地区的特殊情况,如中国公民在暂勿前往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国家,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极高安全风险,并将严重影响其获得协助的实效,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于马尔代夫目前事态和旅游风险警示,广大旅游者和旅行社如何应对?
我们认为,马尔代夫目前事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根据上列规定,结合上述有关事实,我们认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按如下指引操作:
1.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该项是对旅游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如何履行作出的规定。若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的一部分因马尔代夫目前事态不能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比如行程安排是“新加坡和马尔代夫”,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将其中马尔代夫的行程变更为斯里兰卡或其他类似的旅游目的地,但原定新加坡的行程不受影响,双方仍可以按约定继续履行;若约定的行程只有马尔代夫,旅游者也不同意变更为其他行程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2.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该项是关于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或变更后,费用如何处理的规定。若旅游合同因马尔代夫目前事态解除的,旅游者应当承担旅行社在该国家旅游局发布上述提醒前为履行合同已产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即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变更合同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该项是对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旅行社应如何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定。旅行社对于目前已在马尔代夫行程中的旅游者,因马尔代夫目前事态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有义务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该项是关于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滞留旅行社如何处理及费用承担的规定。因马尔代夫目前事态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另外,我们建议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积极予以配合。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上述提醒规定,如旅游者在暂勿前往马尔代夫的提醒发布后仍坚持前往有关国家,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个人承担。
在此,我们提示旅行社因马尔代夫目前事态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以减轻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马尔代夫当地报警电话:119;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电话(24小时):+86-10-12308或+86-10-59913991;
中国驻马尔代夫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0960-7458160。
(作者:周扬,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