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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邀律师:范文文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长期深耕于旅游法律事务、旅游企业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
案情简介
杜某在重庆某酒店(五星级)用餐,费用168元/人。结账时,酒店额外收取了200元开瓶费,并开具了相应发票,但发票中开瓶费的内容是用英文写的,杜某对此表示不满,协商无果遂投诉酒店餐饮问题,要求退还200元。
围观群众:额外收取200元的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吧?这样明显无故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和负担。
范律师: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酒店标价餐饮费用为168元/人,除此之外并未向作为消费者的杜某明示还存在额外的开瓶费,对杜某而言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杜某不负有向酒店额外支付开瓶费的义务,酒店向杜某收取额外的开瓶费既不存在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
围观群众:那开具发票的内容、形式都应该是中文的吧?不然谁知道消费了啥内容?
范律师: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酒店作为经营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向杜某出具发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本案中重庆地区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也不属于境外区域,酒店方应当无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为杜某开具中文内容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范律师:另外再提醒广大消费者一点:接受经营者的服务时,不论经营者的收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定要向其索要消费服务票据或购货凭证,留存基础法律关系的客观凭证,作为事后向经营者主张维权的基本证据,避免举证不能进而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