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1维权微课堂】栏目以为游客进行浅显易懂的旅游普法为目的。邀请法律顾问从专业角度分析旅游投诉案例的法律依据,并通过生动有趣的插画及简明扼要的问答形式,为有旅游投诉需求的游客提供指引参考。
本期特邀律师:麻少辉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等,致力研究旅游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报名参加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社”)“云南昆明、大理、丽江和西双版纳8日游”,该旅游团为纯玩团,团费为人民币17773元,行程单未设购物点。但是,在行程中导游带领全团游客前往了多个购物店,并要求游客在指定购物店里购满一定金额的商品,购物活动占近半的行程内容,最终,李某一共购买了人民币20000余元的商品。
回程后,李某即向某社反应行程安排购物的问题并要求退货退款,某社以购物为游客自愿为由不予处理。双方发生纠纷,遂引发投诉。
围观群众
说好的纯玩团呢?“戏精”旅行社竟然擅自安排购物行程“加戏”,好气哦!
麻律师: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行为,应当经过旅游者的同意,否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本案中,某社未按行程单安排旅游活动,违背旅游者的意志安排购物,违反了本款的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发生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故,本案中李某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围观群众:
emmmm...那旅行社安排了购物行程导致原定行程都乱了,该咋办!?
麻律师:因为安排购物和行程变更问题,该旅行社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