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宗保,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公司日常法律风控及合规工作、律所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游客投诉处理、合同审核、律所信息化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对旅游行业、计算机产业、智能手机产业有长期、深入的观察和了解,具备敏锐的互联网思维。曾参与处理了多个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参与承办了华强北华航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及法制华强北项目的企业培训工作。
前言:
旅游领域行政监管法律文件众多,旅行社运营及创新均面临法律风险控制需求。但行政监管法律规定浩如烟海,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并行存在,同一个法律文件迄今为止又频繁迭代,地方新规亦施行如雨后春笋。如何梳理行政监管法律要点,对于监管当局、旅业从业者甚至法律从业者均成为了一道难题。临近2017年年底,笔者作为深圳地区法律从业人员,特以现行有效施行的旅游相关重要法律文件《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旅游条例》为提炼基础,结合自身法律事务处理经验,从实务角度出发进行分类,编列此《旅行社行政监管处罚行为清单》,以供广东地区旅行社及相关组织、人员日常风控参考,亦可对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及其相关组织、人员日常风控借鉴一二。
一、分支机构类:4条
1、分社超范围经营(如:国内社分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游、赴台游、边境游业务);
2、营业网点、门市部、营业部超职能经营(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包价旅游业务);
3、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4、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二、合同瑕疵类:2条
1、包价旅游不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2、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
三、资质瑕疵类:5条
1、非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国内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游、边境游、赴台游业务;
3、旅行社出租、出借、转让旅游资质;
4、旅行社受让或者租借旅游资质;
5、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
四、购物自费类:6条
1、旅行社不合理低价;
2、旅行社强迫购物、诱骗购物、指定购物、强迫自费;
3、旅行社擅自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4、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5、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6、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五、甩团变更类:3条
1、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2、旅行社甩团;
3、旅行社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六、备案报告类:7条
1、旅行社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局备案,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
2、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局备案;
3、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4、旅行社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局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5、旅行社发现游客境外或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不向旅游局、公安局、使领馆报告;
6、旅行社发现游客从事违法行为,不向旅游局、公安局、使领馆报告;
7、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不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七、导游领队类:13条
1、境内游,旅行社未委派导游全程陪同或提供的是非法导游;
2、出境游,旅行社不为游客委派领队全程陪同;
3、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法定的领队条件;
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5、导游、领队未经委派,擅自私下接单;
6、旅行社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服务费;
7、旅行社不向导游、领队支付服务费;
8、旅行社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9、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10、旅行社支付给导游、领队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导游、领队私收小费;
12、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13、导游、领队拒绝履行合同。
八、委托接待类:9条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4、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5、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
6、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7、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8、组团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9、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九、政策限制类:4条
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2、旅行社不按规定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银行担保;
3、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
4、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境游业务或到法定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
十、网络经营类:2条
1、网络经营旅行社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许可证、风险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对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
十一、商业道德类:6条
1、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
2、旅行社进行虚假广告;
3、旅游经营者商业贿赂;
4、旅游经营者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5、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安排游客在国外看黄色项目、安排参加赌博、安排吸毒、安排嫖娼等。
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写在最后:不同法律文件存在对同一对象或行为使用不同用词或描述语句的情况,不排除时间、空间、立法主体影响的立法技术问题,但对规制的行为对象确实存在细微的差别。此外,部分行为由于具备民事纠纷或商事纠纷的色彩,故在实践中被处罚的情况较少,但理论上仍然存在予以处罚的可能性,具体视不同地区执法部门执法力度区别而有所不同。因此本清单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