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的《导游管理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呢?
1.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有效期变更
导游执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同时具备“双证”——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才能执业。
在《导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旧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要求“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也就是资格证是有限期的,3年不使用就作废了。但新的《导游管理办法》对这一点作了重大修改,不再提导游资格证的有效期,只提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这就默认导游资格证是无限期的,终身有效的,而导游证是有限期的。
对于导游人员资格证更加严格,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2.一个新制度--星级评价制度
新的《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相比旧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新增加了星级评价制度。
什么是星级评价制度?它与游客评价、执业时长、培训学习、导游等级、用人单位考核、旅游部门奖惩情况相挂钩,对导游在从业过程中其服务水平所达到的质量等级,以星级形式给予认定,划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改革,取消了导游年审制度,用星级评价制度代替。星级评定注重导游服务质量评价,是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和选拨机制。能够激励导游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 一个新系统--全国旅游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全国旅游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是新法当中的一大亮点。也是重要的信息传递、更新的枢纽。
首先,导游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导游证,变更导游证信息。其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对导游实施管理。然后,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申领导游证可以实现网上办理,不需要到现场,这是导游管理信息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4.禁止导游会费和注册费挂钩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是导游管理的阶段性产物,对当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导游队伍建设、提升导游服务质量都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环境及导游治理模式的变化,制定新的《导游管理办法》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充分显示了国家旅游局在依法治旅、力求从制度设计和顶层设计上纵深推进体制改革的思路。
【作者:钟婷,法学学士。2017年加入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