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旅游政务网
一、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16年10月,重庆宝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赴香港、澳门9日游。重庆宝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资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旅游局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停业整顿壹个月,对其负责人陈连民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
2016年5月-2017年3月期间,重庆紫锦皇程国际旅行社采取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以重庆紫锦皇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经营出境游业务。该行为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庆市旅游局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停业整顿15天,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文露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虚假宣传、未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重庆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渝北分社组织旅游团队赴巴厘岛旅游,对游览景点和入住酒店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同时还存在未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问题。以上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重庆市旅游局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伍仟捌佰肆拾捌元陆角,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贵勇明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出境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2016年7月,重庆新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游客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活动过程中,委派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何某从事出境旅游领队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重庆市旅游局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
2016年12月,重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均未明确规范地载明转委托旅行社详细名称或简称,侵害了游客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该行为属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旅游局对以上两家旅行社分别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案
2016年8月,重庆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昆版双飞6日游”旅游活动中,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旅游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重庆市旅游局对其做出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七、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6年8月,重庆港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出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非营运车辆,用于组织游客前往黑山谷旅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重庆市旅游局依法对重庆港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学锋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八、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2016年9月,重庆云之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昆明西双版纳6日游”旅游活动,以明显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收客,行程结束后也未向地接社支付地接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重庆市旅游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九、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案
2016年3月,重庆天宇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新马泰十日游”旅游,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能购买返程机票,致使全团游客滞留泰国曼谷机场达26小时,期间既未安排游客住宿,也未购买就近时间航班返程,未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重庆市旅游局依法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6年9月,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蓝海分社在组织“嗨森芽庄国航往返5天4晚精致之旅”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游客签订“购物及自费项目补充协议”,擅自组织游客到指定购物店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重庆市旅游局依法对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元、责令停业整顿壹个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贰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