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说法||票务平台默认搭售,有违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0-24
近日,有媒体爆料,某些票务平台订单中存在默认搭售现象,消费者在预订机票、酒店等产品时,订单经常会被加入一些默认产品选项,比如“VIP优先出票”、“优惠券”、“取消险”等。这些默认选项通常非常隐蔽,都是消费者发现结算金额与产品金额不一致时,仔细核查才发现其中“奥妙”,取消默认选项也往往较为麻烦,消费者一不留神就会“被消费”。笔者在某知名平台预订酒店就遇到此类情形。
经过媒体爆料之后,这种看似不痛不痒的现象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其中有关的法律问题即成讨论重点。
我们认为上述搭售现象违反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三十九条对格式条款有明确的定义。
对于合同,我们不能局限理解为《合同书》或《协议书》等合同文本本身,合同包含合同关系中能体现当事人合意的所有内容。预订活动中,票务平台系统生成的内容和单据都是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关于产品描述和责任承担等内容都是合同条款的表现形式,且属于我们所说的格式条款,因为这些内容是平台单方拟定,不容消费者修改,消费者只能简单做接受或者拒绝操作。
因此,票务平台生成的订单及有关信息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约束,其中搭售的产品信息应当作显著标示,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以便消费者作出符合本意的选择。
综上所述,上文所述票务平台“偷偷”搭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改正。
另外,关于默认选择,需要消费者手动取消的“反向选择”现象,可能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目前“反向选择”还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合同法上面可以理解为一种要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但是,“反向先择”无疑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反映了商业道德问题,犹如一个卖牛奶的主动把牛奶放到你家门口,如果你不需要牛奶,那么请你送回去,只是线上交易这种“送回”成本较低罢了。
【作者:麻少辉,副主任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诉讼业务,任职伟然期间单独或协助处理大量旅游行业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为旅游经营者挽回和减少的的损失以千万计。提供诉讼和仲裁等事后救济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着力研究旅游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志在给旅游经营企业提供最优质的风控服务。此外,还擅长行政法,长期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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