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旅游条例》,此文件将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2002年颁布施行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届时同步废止。《广东省旅游条例》出台后,虽然目前尚未开始施行,但在旅游行业圈内以及社会上已经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吸引了一定的关注。不少旅游从业者向笔者咨询此新法律文件的相关问题。趁着这股热腾腾的势头,笔者决定特撰一文,从法律角度对此“小鲜肉”法律文件作一解读,在助力推广新条例的同时,也希望能使各位关注者对这部法律文件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问题一:《广东省旅游条例》与现行《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在性质上有何不同?如何优先适用?
回答:《旅游法》属法律,发布部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旅行社条例》属行政法规,发布部门为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属部门规章,发布部门为国家旅游局;《广东省旅游条例》属省级地方性法规,发布部门为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等级直观对比:《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旅游条例》。
在具体规定上如果《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与《广东省旅游条例》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问题二:《广东省旅游条例》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广东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民宿登记制度;
亮点二、明确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与定位;
亮点三、明确俱乐部、微信公众号等不得非法从事包价旅游业务;
亮点四、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开具发票义务与搜索引擎对付费信息的标注义务等);
亮点五、禁止旅游商业贿赂(通过烧香、解签等方式进行回扣收取等);
亮点六、设立黑名单制度规范不文明旅游行为;
亮点七、鼓励自驾游、邮轮游等新产业的发展。
问题三:《广东省旅游条例》施行后,旅行社及相关从业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不得通过没有包价旅游业务资质(即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注册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含招徕、组织、接待)。
2、开立有线上网站或者自身即为OTA(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的,应在具体旅游产品页面中新增“风险提示”相关内容,如对旅游目的地治安情况的告知。
3、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向旅游者提供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4、OTA(在线旅游提供商)注意向有关旅游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5、旅游网站如有虚假信息,接到投诉的,应及时采取更正、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
6、除依法制定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还应加强对旅游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确保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应当设有导游专座。
8、作出价格承诺的,应当遵守。
9、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
10、购物与自费项目应签订书面协议,不得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消费。
11、不得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12、组团社、操作社、地接社,均应保证选择的供应商(酒店、景区等)的质量等级与星级符合官方标准,如无官方标准的,不得用于宣传或合同约定。
【作者:张宗保,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公司日常法律风控及合规工作、律所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游客投诉处理、合同审核、律所信息化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对旅游行业、计算机产业、智能手机产业有长期、深入的观察和了解,具备敏锐的互联网思维。曾参与处理了多个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参与承办了华强北华航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及法制华强北项目的企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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