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尊严和幸福生活,只能靠你们自己通过法律制度去争取。
文 | 俞可平
来源 | 竹林清吟的法律博客
亲爱的同学们:
首先祝贺你们顺利完成学业!无论是你们的家长亲人,还是老师朋友,对你们毕业后走向社会必定会有许多良好的祝愿,你们自己对未来必定会有无限的憧憬。所有的良好祝愿和美好憧憬,归根结底无非是两点,一是为社会多做贡献,二是生活得更加幸福。幸福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是人类的共同梦想。然而,追求一种什么样的幸福生活,以什么方式去追求幸福生活,人们的理解却极不相同。
幸福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它是人们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但是,幸福除了个人的主观体验之外,还包括物质生活水平、基本政治权利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等综合因素。这些要素通常要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因此,人类的幸福与社会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正如罗素所说:“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对于一个饥饿中的人来说,吃饱肚子就是最大的幸福;对于一个解决了温饱但没有人身安全的人来说,获得安全就是最大的幸福;对于一个有人身安全却没有自由的人来说,得到自由便是最大的幸福。在所有人类幸福中,有尊严的幸福,是最高的幸福。追求一种有尊严的幸福,正是我对各位的真诚祝愿。
那么,尊严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说有尊严的幸福,是人生的最高幸福?
尊严最初的意义,是人的某种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受到应当受到的承认和尊重,这种思想几乎与人类文明同时产生。但在传统社会,尊严至多是人的一种“外在价值”。到了现代社会,尊严才成为人的“内在价值”和本质属性。作为人人天然拥有的内在价值,人的尊严超越其他所有价值,具有至高无上的性质。它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本质上就是剥夺人的内在价值,侵犯人的尊严。先贤说:“士可杀,不可辱”,强调的正是尊严对于生命的意义:有时候,人的尊严值得用生命去维护!
人的尊严基于人类理性和德性之上,它给人以自主,使人幸福;它给人以博爱,使人高尚。
基于理性之上的尊严,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内在的自尊性,在社会交往中不失去自我;同时也充分尊重他人的个性和自由,不强求人与人之间思想和意志的一律。任何人都不是别人的主人,强使自己成为别人的主人,或者强迫奴役别人,就是强制性地剥夺他人的尊严,也就是剥夺他人的人格。
基于德性之上的尊严,要求每个人都内在地具有一种良知,并且在社会交往中坚守自己的良知。失去人的良知,便是丧失人的德性和尊严,便是失去人性。
尊严也是人与人交往的首要原则。每个人不仅要把自己看作人,也要把别人当作人来看。要把自己看作人,首先就要维护自己的尊严;以牺牲尊严去换取权力和利益,就是丧失自己的人格。同样地,要把别人看作人,就要把尊严给予他人;用利益和权力去损害他人的尊严,不仅违背人道,而且终将被人唾弃。
由此可见,有尊严的幸福之所以是人类最高的幸福,是因为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和内在价值,失去尊严,人的生命和生活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有尊严的幸福,不仅需要有体面的生活和健全的身心,更需要人格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不仅需要基本物质生活的满足,更需要自我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自我的满足,更需要社会的尊重。尊严不是用权力和财富去获取外在的满足,而是用生命和爱心去体验内在的美好。
尊严不是奢侈品,并非高不可触,它就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在你的一言一行中。衣食无忧、安居乐业关乎尊严,不为五斗米折腰、上学看病不用求人也关乎尊严;体面的生活、健康的身体关乎尊严,贫困不潦倒、身残志不短也关乎尊严;和睦友善、尊老爱幼关乎尊严,反抗暴行、伸张正义也关乎尊严;不依附权贵、不仰人鼻息关乎尊严,自由地思想、不受恐惧地表达,也关乎尊严;得到荣誉、受到奖赏关乎尊严,不当众遭受羞辱、不被污名化也关乎尊严;作威作福、恃强凌弱关乎尊严,助纣为虐、媚上欺下也关乎尊严;遵纪守法、维护正当权益关乎尊严,参政议政、关心国家大事也关乎尊严。有的时候,说一句“抱歉”、道一声“谢谢”关乎尊严;有的时候,给一个微笑、伸一只援手,也关乎尊严。
总而言之,尊严无价,人格无价。古人说“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又说“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尊严为代价,去追求低俗的所谓幸福生活。希望你们毕业后能够坚守道德良知和民主法治的底线,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在权贵面前不弯腰,在邪恶面前不退让,在利诱面前不堕落。
“天下为公,报国为怀”。对于我们政管人来说,仅仅追求自己的尊严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帮助身边的其他人去维护他们的尊严,要努力通过推动社会的进步,去维护所有人的尊严。希望同学们毕业后,要平等地把尊重给予每一个人,只有尊重他人,自己才能受到别人发自内心的尊重;要努力去推动社会的政治进步,只有在民主法治的条件下,每个人的尊严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证。
同学们,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你们的尊严和幸福生活,只能依靠你们自己并通过适当的法律制度去争取。依赖于人类自己并通过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进而维护人的尊严,是人类终于找到的实现自我解放的唯一正确道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让每一位公民过上一种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人民共和国的基本责任。公民因为正当的言行而失去尊严,不仅是个人的羞辱,也是国家的羞辱。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每一个人拥有一种尊严而幸福的生活,应当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真正目标,这也是我对每一名政管毕业生的良好祝愿!
(作者简介:俞可平,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本期编辑 | 法律博客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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