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支配收入增加,出行成本降低,又是一年暑假,纷纷结伴玩耍……当下市民生活每逾丰富多彩,出门旅游成为了更多人的娱乐方式。此外当下恰逢暑假,旅游气象更是一派繁华。尤其这两年,流行改革创新。旅游业务浪潮中,从业者们有对商业模式进行真实创新的(如分期付款出游、高端海岛游、个人定制游),也有旧瓶装新酒炒作概念蹭热点的(如O2O、大数据、互联网+),也有挂羊头卖狗肉忽悠游客然后跑路的(各种野马旅行社、皮包公司、皮条客),优劣充斥,不一而足。
但如同共享租车行业、无人机行业、共享单车行业皆经历 “野蛮生长”到“调整规范”过程一样,旅游创新虽方兴未艾,却也须经历 调整的过程。比如,现在很流行俱乐部包价组团、社团包价组团(项目、行程、价格一应俱全,外观形式与旅行社广告、行程单如出一辙),一些单位、个人也流行使用网站、公众号进行游客的招徕。市场反响十分火热,然冰山之下,其实暗藏着许多法律风险。本文立足于此背景,试对其中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二剖析,抛砖引玉,望能给感兴趣的读者带来一些理性的思考。
相关问题:
1、 如何方为“合法地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经营”?
2、 当下流行的俱乐部、社团、网站、公众号组团旅游行为,法律性质如何?
3、 上述从业者如果行为违法,面临什么风险?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4、 市民如果报了“假的旅行社”,面临什么风险?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法律分析:
1、如何方为“合法地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经营”?
回答:首先,包价旅游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在我国,此项业务专属于旅行社。包价旅游业务相比于委托代订等非旅行社专属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具备以下三项特征:①行程计划由旅行社设计(核心特征);②含食、住、行、游、购、娱、导游等两项或以上的旅游要素;③旅游者以打包的方式进行付费(不作具体项目费用的解构区分)。欲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向旅游局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其次,如果是要经营包价旅游业务中的出境游(含赴港、赴台)、边境游两项业务,还需在上述基础上,满足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特别许可(出境游资质许可、边境游资质许可)。----(《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再次,如果是要通过网络渠道经营包价旅游业务,还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自身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并保证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真实、准确。----(《旅游法》四十八条)
综上,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满足旅行社设立的条件下,申请取得对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法定核准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行为规范进行旅游业务的经营,方为“合法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2、当下流行的俱乐部、社团、网站、公众号组团行为,法律性质如何?
回答:对于各类俱乐部、社会团体,此二者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可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而旅游业务,很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盈利性。因此,各类俱乐部、社团组织包价旅游活动的行为,属非法经营。以“深圳市某户外运动俱乐部”为例,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深圳信用网”载明的信息,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开展户外活动;2.举办户外运动知识公益讲座;3.举行户外运动技术交流;4.组织参加户外运动比赛;5.开展户外运动志愿服务。”综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与上述业务范围的具体表述,可知,俱乐部、社团的活动组织行为,应当遵守“非营利性”的法律底线要求,并应具备公益性质的道德色彩。俱乐部、社团非企业性质,甚至不属于商事主体,不得从事经营行为。因此,俱乐部、社团不得从事包价旅游业务,亦无法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网站、公众号组团等旅游形式,组织行为是否合法,根本上应当看其行为归属的账号主体是否是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旅行社。即,应当透过网络自建平台、公众号的外表,去看背后主体的法律资格,不但要看是否是“真的旅行社”,也要看是否是“足够资格的旅行社”。如果是传统正规旅行社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拓展自身的业务手段,在履行《旅游法》四十八条规定的标注与保证义务的情况下,为合法经营。如果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非旅行社企业以前述方式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则为非法经营。
3、上述从业者如果行为违法,面临什么风险?如何合法规避相关风险?
回答:风险可分为行政责任风险与民事责任风险两大类。
行政责任风险方面:未经许可,违法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包价旅游业务的,根据《旅游法(2016修正)》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至少面临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违法所得10万以上则处罚更严重);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则须处以2千-2万元的罚款。
民事责任风险方面:正规旅行社自身依法投保有旅行社责任险,并依法缴存有至少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托管于银行),对游客出行也会依法提示购买旅游意外险(赠送意外险亦常见),且导游、领队均为专业受训人员,在旅游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正规旅行社有较强的实力进行必要的责任承担。非法从事旅游业务者,则不具备上述条件与操作规范,在发生重大旅游问题后,往往面对巨大责任无可奈何。在缺乏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情况下,轻或许可小额和解了事,重则可能倾家荡产、跑路躲责。
如何规避上述风险:捷径是没有了。请依法设立旅行社,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投保责任险,积极提示游客购买意外险,方为上上之策。
4、市民如果报了“假的旅行社”,面临什么风险?如何合法规避相关风险?
回答:如上文所述,市民如果报了“假的旅行社”,将面临如下风险:①出了问题找不到人(公司是假的,或者跟没公司,或者人吓到跑路了,你追他追到天涯海角);②找到了人却对他无可奈何(这人不是“叶良辰”用一百种方式让你无可奈何,这人只是没和你签旅游合同,导致你起诉无据、投诉无名,你这个时候才知道旅游合同的重要性,十分苦恼);③终于告倒他了他却没钱赔(非旅行社的公司是因为没责任险做后盾,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因为实在是没钱,另外,两者也都很无奈没意外险分担赔偿责任。注:因为不正规,所以根本没有买保险的习惯)。
那么市民如何规避上述风险?说来也简单:①找正规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活动,不要被华丽的网页和超低价的宣传毁了你的美好假期;②无论如何必须要签旅游合同,不要相信什么“按照惯例没有合同签”、“不签合同价格有优惠”、“我们公司讲的是诚信”之类的鬼话;③主动购买或关注旅行社是否赠送旅游意外险,法律并没有规定旅行社必须要为你买意外险,你的权益还需要你自己去关注。
维权指引:
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乱象,给监管者、行业自律组织、正规从业者、旅游者均带来烦恼。以下是针对常见被侵权主体的一些简单的维权指引:
1、良好市民一枚,因为贪小便宜被“假的旅行社”勾进坑里了怎么办?
回答:①重要资料保留好:合同、凭据、宣传单、域名、公众号、对方通讯方式等;②找旅游局投诉,情况严重的找公安局报警;③纠纷过大协商不成决定起诉“假旅行社”的,确认主体资格后,可以走诉讼途径。
2、良好旅行社一枚,合法经营被“假的旅行社”仿冒侵权了怎么办?
回答:①先初步搜集侵权人的信息(域名、公众号、地址等);②赶紧委托律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③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寻求起诉索赔或行政执法途径打击违法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作者:张宗保,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公司日常法律风控及合规工作、律所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游客投诉处理、合同审核、律所信息化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对旅游行业、计算机产业、智能手机产业有长期、深入的观察和了解,具备敏锐的互联网思维。曾参与处理了多个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参与承办了华强北华航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及法制华强北项目的企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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