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称当地时间6月14日早8点,普吉岛卡马拉海滩当地警方发现一具男性遗体,泰国警方表示,死者是一名溺水身亡的中国男性游客,年仅18岁。这已是三天内第二起在泰中国游客遭遇的涉水事故。
今年赴泰中国游客已溺亡74人 事故频发有多方面原因
根据泰国旅游体育部的统计,今年以来在泰国旅游的中国游客溺水死亡人数已经达到74人。为何涉水安全事故频发?
游客:小红旗警示作用不明显 不经提醒很难注意
有中国游客表示,通过在沙滩上插小红旗来提示游客海域有危险的方式并不显眼。而除了旗子外,现场也没有其他警示。当有人前往危险区域游泳、玩耍时,也没有人阻止或言语警告。
另外一位中国游客也认为,如果不是跟团旅行,没有特别提醒,一般自由行游客很难注意到小红旗的作用。
救生员:部分游客忽视安全警告 不听从指挥
普吉岛巴东海滩救生员威拉攀则认为,游客忽视安全警告是溺水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他说,除了在危险区域设置红色旗子的警示之外,救生员还会在海滩上巡逻,用口哨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过并非所有游客都会听从指挥。
普吉岛海滩人员和硬件配置存欠缺
除了警示标志不显眼以及游客忽视安全警告之外,记者还了解到,巴东海滩长达3公里,救生员配备不足,难以有效管理所有游客。另外普吉岛所有海滩都没有设置游泳安全浮标,游客游泳时直接面对自然海域,少了一道安全保护屏障,这些都是当地涉水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发布提示 赴泰旅游请牢记
大部分法院判决旅行社要担责,无责较少。
一、陆某增与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号(2016)京03民终4184号】,旅行社担责20%。
法院认为:依据旅游合同,旅行社负有以谨慎提供旅游合同项下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但因外界的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中存在固有风险,旅游者自身亦应承担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旅行社通过向陆某增提供书面的“巴厘岛旅游注意事项”以及在实际带队旅游过程中,领队向陆某增提醒“今天风浪比较大,尽量不要下海游泳,如要游泳注意安全”等情形,可以确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一般性的告知与警示义务,但因旅行社未充分考虑陆某增年龄较大的情况、亦未将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后果等详尽告知于陆某增,故其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陆某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应当知晓在海滩游泳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在领队建议尽量不要下海游泳的情况下,基于对自身游泳能力的自信与对海浪情况的判断,决定下海游泳,亦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事实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旅行社承担20%的违约责任,陆某增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二、蔡某香、罗某英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号:(2016)粤03民终13000号】,旅行社担责40%。
法院认为:蔡某红参加被告安排的浮潜项目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死亡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认定蔡某红自身存在疾病系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旅行社亦存在缺乏相应资质、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旅行社应负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94673元。
三、李某秀、童某秀、胡某燕诉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旅行社担责50%。
法院认为:本案胡某庆在被告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溺水死亡,胡某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其应对在境外陌生水域游泳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一个相对充分认识,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于造成溺水身亡的后果具有过错。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其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被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及事故发生后尽到救助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旅行社赔偿原告253206元。
四、李某甲、黄某甲、杨某甲与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号:(2016)粤03民终7498号】,旅行社担责60%。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主张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受害者李某丙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身疾病下海的危险性有正确认识,但其坚持下海,且不穿救生衣,对自身遇难事件亦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法院认定李某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旅行社赔偿损失615669.42元。
五、徐某友等诉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35号】,旅行社无责。你没有看错,真的是无责。
法院认为,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旅行社按照国家和行业惯例,以合理的注意和谨慎提供旅游合同项下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但因外界的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存在固有的风险,旅游者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保障,未经导游或领队的许可,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不能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徐某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成年人,具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应当知道在海滩游泳具有危险性;而对此活动的危险性,在相关的旅游合同补充约定中也已有“不参与危及自己安全的活动,如游泳、登高、蹦极及攀岩等活动”的提示,且在实际带队旅游过程中,导游及领队也均向游客告知在游泳时注意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告知和警示义务。溺亡事故发生于自由活动时间,徐某及周某明系在未告知导游或领队的情况下擅自至离所住酒店3公里左右的公共海滩游泳。徐某系因自身原因而导致溺亡,旅行社对此无任何责任,徐某友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旅行社、游客该怎么办,还能愉快地玩耍不?
1.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旅行社安排游泳,应当选择具备安全保障要求的浴场或海域,比如游泳海域是否具有安全提示或警示,是否具备救生员、急救设备等。水上项目提供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旅行社均应当提前审查,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这就是过错之一。
2.安全告知需细化
旅行社应当通过旅游合同、行程单或者出团告知书等形式,对旅游过程中和自由活动中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明确告知,特别是针对游泳、涉水项目及其他高风险项目作出针对性的警示或告知,不能笼统一句话“游泳注意安全”。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也应当进行告知或提醒,条件不适合游泳的,应当及时告知或劝阻,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保留告知或劝阻证据。
3.购买意外险
旅行社提醒游客出境前购买旅游保险,涵盖旅游期间的急病医疗费及善后费。一旦遭遇不测,可减轻负担。目前很多旅行社为降低风险,都额外赠送意外险。
4.危险海域不要尝试
作为游客应当听从旅行社导游、领队的安排和提醒,仔细观察景区安全提示,不清楚时及时询问导游、领队。在安全区域下海,勿远离人群。不可自恃水性好逞能,不可在风浪大或暗流激流处下水,不可在危险地带、例如插有红旗等警示标志的海滩下水,更不可酒后下水。
5.老年游客谨慎下水
尤其是老年人,如身体状况不允许却坚持下水,就容易出问题。上年纪或患高血压、心脏病的游客,切勿盲目下水,更勿尝试刺激性游玩项目。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求助救生员,同时报警送医。
6.乘船风险不可不防
选择正规的旅游、船务公司,报名前应了解是否有旅游意外保险及理赔范围;如天气恶劣,风高浪大,应取消行程;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安全要求,穿好救生衣,防止颠簸受伤。
7.摩托艇很酷事故亦多
驾驶摩托艇要领与驾车不同,加之海况瞬息万变,伤亡事故及游艇剐蹭引发高额索赔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了解租赁合同,特别是保险理赔条款内容至关重要。
8.及时救助
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旅行社安排活动的,还是游客自由活动期间选择的项目,旅行社均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及时抢救。并注意保留救助的证据,比如拨打急救电话记录、景区及其他游客的证明等等。
9.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发生事故后,除及时救助外,还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指导,律师介入越早,越有利于收集证据。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责任大小,是根据旅行社的举证情况进行认定,很多旅行社等到收到法院传票时再请律师去帮助收集证据,为时已晚,举证难度加大。不管最终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应当树立风险意识,第一时间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做好以上工作,将会大大减低事故发生概率,并能减轻、甚至免除自身责任。最后啰嗦一句,把旅行社责任险的人身伤亡限额买高点(多高呢,至少一百万吧),别心疼那点保费,记住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用到之时方恨少。
当然有时旅行社真的没有责任,为啥判决还会承担责任呢?
你就也不要抱怨,保险公司给你兜底呢,责任险的好处体现出来了吧,记住还是要买保险,不过我真不是卖保险的,我们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范文文律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旅游行业领域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旅行社、运输公司、酒店、景区、保险公司等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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