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游玩时意外溺亡,法院判决认定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其游客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共同赔偿共计589605元。
游客夏某通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A旅行)订立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赴泰国旅游,并采用了拼团方式与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
夏某在游玩时意外溺亡。其家人认为A旅行和B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道歉,但两被告均辩称无过错拒绝担责。日前,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其对夏某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共同赔偿共计589605元。
事件赴泰国旅游海滩溺亡
2014年10月14日,夏某与爱人及同事崔某与A旅行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赴泰国旅游。此次旅行采用了拼团方式与B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
11月9日17时许,该团抵达泰国沙美岛并入住度假村酒店。据夏某家人称:夏某及其他团员在水至腰部的海边区域游玩时被突如其来的巨浪卷走,其他团员最终获救,但夏某却因溺水后抢救无效死亡。
夏某的同事崔某向记者回忆,旅游团一行几个人一字排开(我们所站的位置是平行于海岸线)站在海水里,当时水深不到胸部(我的身高158厘米)。
突然,在离岸边5、6米处有个女孩子向我求救。我游过去救人。当时那个女孩子双手搂着我的脖子,我们一起下沉到水底。我用尽全力浮上水面后和她说:“你这样搂我的脖子,咱俩就一起死了,如果你想活的话你就听我的,扶我的肩膀吧。”
崔某说,把女孩子救起后,我抬头一看,远处有几个人在跑。我也跑过去,当地的人抬着夏某往车上跑。
崔某回忆说:当时夏某的状态是闭着眼睛和嘴,看起来像睡觉一样,表情很平和。车到达岛上的医院,夏某躺在床上,有一些人员在对其进行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在抢救几分钟后又要把夏某转移到别的医院。然而过了没多久,崔某便听说夏某已去世了。
起诉要求A旅行和B旅行社赔偿道歉
夏某家属称,悲剧发生后,他们多次找到A旅行讨要说法未果,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和B旅行社承担责任并做出经济赔偿。
夏某家属诉称:当时正值海水退潮,台风来袭前夕,度假村酒店附近的海滩已插上代表危险、不适合海边游玩的红旗,海滩附近的救生人员亦已经撤离。但是两被告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就前述危险情况对团员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解释,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
夏某家属在诉状中还表示,两被告委派的导游、领队并不具备国家旅游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更非两被告聘用的正式员工。
夏某家属诉称,夏某去世后,两被告消极应对,没有第一时间协助家属处理后事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两被告存在明显过错,严重侵害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因此,夏某家属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278元;支付丧葬费34760元;支付死亡赔偿金878200元;赔偿原告处理后事的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等合计15696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以及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辩诉A旅行、B旅行社均认为无过错拒绝担责
对于夏某加家属的诉求,A旅行与B旅行社均表示拒绝担责。
被告A旅行辩称:事故发生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作为旅行社,我方已经告知游客海边已无救生员,海滩插红旗是代表不能在危险区域游泳,受害人从酒店到海滩的必经之路是可以看到红旗的,因此我方已经在事前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和事后的救助义务。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下水游泳,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事发后我方没有诱骗受害人家属签署免责文件,受害人家属是从日本赶赴泰国的,我方积极帮助家属订飞机票,只是由于后台系统问题无法确定是否订上票。我方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B旅行社也辩称:夏某在自由活动期间溺水身亡,这一点原告是认可的。我方导游、领队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及事发后的救助义务。夏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水,不顾《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安全须知》《行程单》《出团通知书》以及导游、领队的安全提示,也没有穿救生衣,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漠视,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旅行社未尽提示义务应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夏某是2014年11月9日下午随旅行团抵达沙美岛,入住当地度假村后,是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夏某及其他几名团员至海边游玩,夏某后溺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32分死亡。
法院认为:A旅行、B旅行社均称事发时海滩插有红旗并立有标牌,按照A旅行提供的图片显示,红旗代表不能游泳,但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导游、领队将禁止游泳的警示向游客告知,因此两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对夏某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还认为:在旅游合同中已经告知游客选择下水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夏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商家担责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旅行、B旅行社赔偿原告丧葬费23267元;死亡赔偿金526920元;赔偿往返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9418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死者夏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比例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月2日,北京第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在明确A旅行、B旅行社对夏先生死亡负有过错的同时,酌情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夏先生的家属上诉主张A旅行、B旅行社的责任比例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提示应提高消费前的维权意识保留证据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告诉法晚记者,本案中,夏某的意外溺亡,作为旅行社是负有责任的,因其无法证明已尽到了提醒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同时,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从本案来说,法院可能认为,夏某是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武绍智律师建议说,出国旅游时,一定要提高消费前的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要学会取证和尽可能地保留证据,如书面合同,视频、音频等,如果将来发生消费纠纷,就成为了有利证据。 (来源:法制晚报;智慧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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