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五、邮件、传真、扫描件、微信、QQ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扫描件、微信、QQ等形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难点在于电子数据的的收发主体、存储、调取等难以证明,取证较为困难。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往往难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辅证。故本着便于取证、降低风险角度,建议采用纸质形式。
如确需采用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的,比如在线旅游平台或者使用电子旅游合同系统的,应将旅游合同内容、行程告知旅游者,在主界面显著位置告知,并能够存储和提取,或者通过游客指定邮箱发送合同签署。
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最近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双方地接合作是通过微信进行的,发生纠纷后业务员也仅是截取部分聊天内容,最后微信也删了,法院最后以微信聊天内容无原始载体核实,对方身份无法确认为由,没有支持地接合作关系。
六、意外险约定不清留后患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代为投保或者赠送的,应当将保险公司、保险产、保额、保费等事项约定清楚,保险条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一旦承诺,就必须按照承诺去投保,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保险可期待利益,直白说就是保险公司能理赔的金额。
下面这种便很不规范,你到底是买不买,买哪一种呢?
七、出境游担保函暗藏风险
出境游很多都要求出境游保证金,纠纷也比较多,单位客户的,较多采用担保函形式。担保函应当列明旅游者信息、出入境时间、担保责任、担保金额等内容,并由单位加盖正规公章,记住不得加盖部门章。比如:某营业部、某出境部、某分公司等,均是不规范的,甚至无效的。
依据:《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八、客户未按时付款,旅行社能否取消出团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旅行社可以随时要求客户支付费用,但应当给对方合理时间,经催告后客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有权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操作建议:一定把付款时间写清楚,分期付款的,写明每期的付款时间。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九、旅行社能否拒绝孕妇、老人、儿童参团,能否多收团费
旅游活动需要旅游者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状况,某些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更是对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有着特殊的要求。《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同时《旅游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条也规定,旅行社应当告知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因此,报名参团时,一方面,旅游者应当明确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真实的健康信息;另一方面,旅行社针对旅游目的地、旅游项目等情况,比如登山、潜水、滑雪、漂流、骑马以及高海拔活动等,应明确告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等不宜参加。为保障旅游者安全,旅行社在综合衡量以上因素基础上,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旅游者报名参加该旅游线路。如果旅游者身体条件不适合参团的,旅行社可以拒绝其参团。
需要强调的是,旅行社不能以旅游者年龄作为理由拒绝旅游者报名参团,比如:一些旅行社规定70岁以上老人不收,此种规定涉嫌歧视。
能否多收团费呢?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同一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以旅游者存在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而额外收取费用,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比如:旅行社额外安排人员专门照顾,或者增加相关设施等。
十、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签署免责声明能否免责
旅行社应当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告知旅游者,旅游者即使签署免责声明,仅是保证其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行程。旅行社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免责书还签不签呢,还是要签的,签了还有机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有总比没有强。
(连载完毕,请期待下一期讲课内容!)
【范文文律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旅游行业领域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旅行社、运输公司、酒店、景区、保险公司等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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