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与妻子在途牛网上订购旅游产品一同前往泰国旅行,不料夏先生在沙滩自由活动期间溺水死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遂起诉要求途牛旅行社及康辉旅行社赔偿并道歉。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对夏先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承担60%的责任,驳回夏先生家属的其他请求。夏先生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先生与妻子在途牛网上订购旅游产品,与途牛旅行社订立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途牛旅行社组织夏先生等人于2014年11月8日至14日赴泰国旅游,并采用拼团方式与康辉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后夏先生在海边进行自由活动期间溺水死亡。夏先生的家属认为,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未就当时危险情况进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解释,未尽到安全提示和预警义务。
途牛&康辉
答辩:
事故发生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公司已告知游客海边无救生员,海滩插红旗代表不能游泳,已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事后的救助义务。受害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不会游泳仍下水,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导游、领队将禁止游泳的警示向游客告知,因此两被告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其对夏先生的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告知游客选择水下游泳时,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携带救生设备助游,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夏先生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按比例承担60%的赔偿费用,驳回其他请求。
夏先生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旅行社承担的比例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旅游合同中已经告知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者应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夏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选择参与海边下水的活动,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在明确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对夏先生死亡负有过错的同时,酌情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关于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夏先生的家属上诉主张途牛旅行社、康辉旅行社的责任比例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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