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倩菲、陈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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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死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生死之间似乎也只是一睁眼、一闭眼的事。
生活中,当家族中有人出生或死亡时,亲友们或沉浸于喜悦中、或深陷于悲痛中,通常只会在意生或死的时点,却不会去关注生、死时点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式。
而在法律上,自然人的生死时间点关乎民事权利能力的始点与终点,故对其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及其证明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出台前,《民法通则》未具体释明判断“出生、死亡”时点的标准,而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第一条,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而今,《民法总则》更改、明确了该时点的判断顺序——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为准;若无以上证明,再考虑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这是因为,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是出生或死亡的时点的专用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的时间并非绝对不可变,有可能被其他证据推翻的。
出生证明的签发,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分情况处理: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4、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死亡证明的签发也需要分情况处理,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1、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
2、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3、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4、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以上是关于“生”与“死”的时点判断与证明的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出生与死亡,学者们的观点也很多,法学界存在多种理论学说。
如关于出生,有露出说、断脐说、独立呼吸说、脱离母体说等,通说认为以胎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确定“出生”。
关于死亡,有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心跳停止说等,通说以生命体征完全不可逆地消失作为“死亡”标志。
二、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法律意义
之所以在法律上要关注并强调“生”与“死”的时点及其判断与证明,是因为,这两个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
1
它是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时点或消灭时点
最典型的如亲子关系的产生、婚姻关系的消灭、股权关系的变动、财产关系的产生或消灭等。
2
它将导致一些法律事实出现
譬如继承开始,而不论是否实际地分割遗产。
3
它可能会引起非常剧烈的财产争议或是财产变动
譬如发生在香港的、台湾的、甚至是内地的很多争夺遗产纠纷、确认身份纠纷等等;
也就是说,
“生”与“死”的时点及其判断与证明,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可能直接使您的钱包如吹气般暴鼓,又或者使您的钱包如泄气般猛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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