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新网 摘自 | 法律讲坛
作者|宋丽娟 郑丹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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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语:蹭个“小热点”,从而提醒债权人,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以如此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触犯国家刑律。简而言之,钱财无关性命,祸不及妻儿,这才是体面的讨债方式。
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引爆舆论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表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
3月24日《南方周末》披露,这桩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因资金困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高达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于是,债主方的催债人员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的公司,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公司工作人员报警,民警来到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苏银霞之子于欢情绪激动,想往外冲但被拦住。混乱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捅,其身边的四名催债人被刺中,其中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否定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因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引发巨大争议。
3月26日,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政法单位密集发声回应:山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最高检察院表态,已派员赴山东调查此案,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阮齐林:于欢案之我见
作者: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院教授
来源:阮齐林法大 2017年3月26日
于欢伤害致死案之我见,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致人死伤后,交出刀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符合办理自首立功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地(二)项规定,知道有人报案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的情形,成立自首。另,为索债而扣押人质,属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追究索债人的刑事责任。另被害人从事暴力讨债,应当预见到可能招致报复,反抗,因此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自担大部风险。辱人者招杀身之祸乃咎由自取。其雇主难辞其咎。高利贷乃罪恶源头,强烈要求制定法律将高利贷入罪。
暴力逼债屡禁不止,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公权力不便管,不好管。高利贷者和暴力逼债者越发有恃无恐。被暴力逼债者不得不自力救济。认可暴力逼债的不法侵害性质、被逼债者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有利于制约暴力逼债行为。
陈瑞华谈于欢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和司法的社会功能都值得反思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7年3月25日
多年来,我们学的正当防卫理论是,行为人必须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当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正在遭受令人难以忍受的凌辱时,行为人奋起反抗,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究竟算不算正当防卫?对此,刑法理论是不予承认的。具体到本案,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我们期待着司法人员反思:司法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法律人不要过于自负,以为自己才是法律精神的权威阐释者,否则,没有人会把恶法和错误的司法实践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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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法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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