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中国旅游报】
3月27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相关内容,并表示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措施》被业界称为“史上最严”市场整治办法,主要对购物店、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等四个方面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监管。下一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坚决抓好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为入滇游客创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措施》共22条,涉及旅游购物、旅行社、导游、景区景点管理以及监管机制、旅游协会改革和政府履职等七个方面。
《措施》中涉及旅游购物的措施有3条,分别是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防止购物商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严厉打击购物商店针对旅游者各类欺诈销售行为。
《措施》提出,将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措施》明确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余繁说,“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将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
《措施》明确将实施新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立足云南实际,制定出台云南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同时,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方便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
余繁介绍,云南将严格管理签约导游,有关企业要与签约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根据《措施》,云南将在目前5州市和2县市试行“1+3+N”旅游综合监管机制基础上,推行最高效的“1+3+N+1”旅游综合监管模式。其中,“1”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3”是强化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3支队伍,提高旅游市场执法监管效率;“N”是发挥多个涉旅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1”是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纪检监察机制,对涉旅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巡查、巡视,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余繁表示,全省将继续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旅游购物管理
(一)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再对旅游购物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认定,原评定的旅游购物企业不再定点接待旅游团队,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省国税局配合)
(二)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严禁购物商店尤其是景区景点、公路沿线、休息区、车站、码头等旅游者集中的购物场所与旅行社或司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返佣,给予“停车费”“茶水费”“人头费”等形式,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严禁景区景点、演艺、住宿、餐饮等旅游者集中活动场所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商店消费。(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
(三)严惩针对旅游者的欺诈销售。严厉打击各类商店以及酒吧、餐厅等场所通过“药托”“酒托”等方式诱骗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购物商店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诱骗购物、强迫购物、不明码标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旅游发展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配合)
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四)禁止“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对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旅行社予以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实施行业禁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工商局、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五)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未载明游览、娱乐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未载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标准,旅行社指定购物点、推销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的,依法从严处理。(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负责)
(六)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加大对旅游合同的日常监管,对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的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实现旅游者、旅行社及监管部门实时查询,确保公开、透明。(省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根据旅游者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通过约谈、加大检查力度、限制新增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改进导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导游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省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省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公开导游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方便旅游者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对导游进行评价考核和自律管理。实时动态公布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违法违规情况和星级评定结果,为旅游者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省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强化签约导游管理。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景区景点等机构,对签约导游进行严格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省旅游发展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加强景区景点监管
(十一)实施新的景区景点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立足云南实际,制定出台我省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省旅游发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强景区内部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物价局配合)
(十三)整治景区景点突出问题。对旅游者投诉率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严重的勒令停业整顿。对景区景点存在的揽客、拉客、“酒托”“药托”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旅游者多次投诉的酒吧、餐厅等勒令停业整顿。(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物价局配合)
推行综合监管模式
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重点旅游地区实行“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
(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强化综合调度指挥中心职责,完善运行机制,配备足够力量,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十五)强化三支执法队伍。建立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对旅游虚假宣传、假冒伪劣、违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进行快速查处。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出台旅游执法指南,构建快速出警处理机制。设立旅游巡回法庭,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十六)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旅游、物价、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商务、地税、国税、通信等涉旅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发挥专业监管和执法作用,积极承担旅游监管责任,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十七)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监察部门要把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监察部门启动监督、问责程序,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公安厅、监察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编办,省法院配合)
深化行业协会改革
(十八)推动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旅游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实现机构、职能、资产、人员等分离。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旅游行业协会应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好旅游行业标准制定,旅游企业等级评定,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考核评价,旅游纠纷调解等自律监管职能。(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完善协会组织体系,合理确定省旅游业协会与不同层级协会、各专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省旅游发展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二十一)强化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州、市旅游市场监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二十二)切实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依据旅游者投诉情况、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应对效率、旅游者满意度等指标,每季度对州、市旅游综合监管进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牵头;省旅游发展委配合)
回顾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余繁
各位领导、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依托绚丽多彩的自然风光、婀娜多姿的民族风情和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实施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面向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大力开发旅游资源,培育旅游精品名牌,建设旅游支柱产业。近年来,云南围绕旅游转型升级和建设旅游经济强省总目标,着力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发展,加强旅游对外开放与合作,加快重大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游市场开拓与整治力度,使云南旅游业保持着持续发展的态势。通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打造了享誉海内外的云南旅游品牌,“七彩云南”深入人心,云南旅游产业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省到旅游大省的跨越,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这一过程中,为保持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问题,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持续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特别是去年10月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以来,我省在先期开展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又制度出台了《云南省深入开展旅游行业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以云政办发〔2017〕1号文件印发实施,研究提出了8个方面16项具体措施。围绕整治方案,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实施了“30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推动云南省旅游商会于2016年11月30日成立了“云南省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在旅游购物场所明显位置张贴“30天无理由退货”提示牌,广泛公布退货服务电话,春节开始通过手机短信向入滇游客发送无理由退货提示信息。省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建立以来,共接退货申请3459起,涉及金额4976.43万元。
二是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省级相关部门几次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到重点旅游地区督查旅游市场整治有关工作。上月,又按照国家旅游局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春季行为”的部署,到丽江、西双版纳等重点旅游州市开展督查检查,对一批旅游购物店、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理。自去年10月份以来,全省共清理下架不合理低价游产品1286个,查处涉嫌违规企业52家,勒令停业整顿购物店9家,取消星级牌14家;勒令停业整顿旅行社11家,旅行社服务网点31家;勒令停业整顿景区1家(基诺山景区);处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228起,罚款金额390.76万元。
三是探索建立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在昆明、大理、丽江、迪庆、西双版纳5个州市和瑞丽、腾冲2个县级市组建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指挥中心,成立了旅游警察队伍。全省16个州(市)的92个县(区)基层法院挂牌设立143个旅游案件巡回审批机构,其中旅游巡回法庭69个、旅游案件巡回审判点74个。在丽江、西双版纳等重点旅游地区还探索成立了旅游联合执法巡逻队、旅游稽查支队、旅游执法履职监督办公室、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旅游巡回法庭等执法机构。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旅游市场整治取得一些成效,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总体平稳,但由于旅游市场问题由来已久,积重难返,整治效果还不够理想,整治工作仍停留在治标阶段,支撑“不合理低价游”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连接“不合理低价游”的灰色利益链条还没有彻底斩断。
为彻底整治旅游市场,解决深层次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研究出台《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在整治措施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问题倒逼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游客投诉和媒体披露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制定整治措施;
二是系统性解决原则。坚持全面解剖,从企业、协会、政府几个主体层面进行系统分析,制定综合整治措施;
三是标本兼治原则。坚持伤筋动骨,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用严厉措施治标、长效机制治根;
四是从严整治原则。制定严厉的监管措施,严格管理,严查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是可操作性原则。坚持实际管用,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及其引发的强迫消费、欺诈消费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以及全域旅游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从购物店、旅行社、导游人员、景区景点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综合监管机制、落实政府责任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最管用、最实际、可操作、可见效的整治措施。
根据上述原则和围绕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整治措施。在措施制定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深入调研、反复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经省政府常务会、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3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通知》明确《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细化的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平稳推进,确保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在一年内实现根本好转,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今天上午9:00,省政府召开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如何落实整治措施进行了安排部署。阮成省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分析了我省旅游存在的问题,开展旅游市场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就如何抓好整治措施的落实,如何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出明确要求。陈舜副省长通报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会议刚刚结束,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大游客、旅游行业通报整治措施的主要内容。整治措施一共七个方面22条:
一、在旅游购物管理方面。针对旅游购物 “高定价、高回扣”等问题,以最彻底的措施斩断灰色利益链条。一是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将所有旅游购物企业纳入社会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统一监管;二是严禁变相安排和诱导购物,防止购物商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三是严厉打击购物商店针对旅游者各类欺诈销售行为。
二、在旅行社管理方面。针对旅行社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低价游”经营模式,我们以最严厉的措施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一是严厉打击发布、销售、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二是实行新的旅游标准合同,取消旅游合同中的购物附加条款。同时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指定购物点、推销另行付费自费项目、强迫及变相强迫消费等依法从严处理;三是严格监管旅游合同,实行旅游合同电子化管理;四是建立旅行社“黑名单”制度,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对进入“黑名单”的旅行社进行重点监管。
三、在导游管理方面。针对导游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我们以最有效的措施加强导游人员管理。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导游管理信息平台,将全省所有导游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管;二是建立导游服务质量网上评价系统,把评价结果作为导游星级评定和导游从业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公开导游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导游良性竞争机制和良好执业环境;三是严格管理签约导游,有关企业要与签约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四、在景区景点管理方面。针对景区管理薄弱、秩序较乱等问题,我们以最全面的措施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一是制定出台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强化景区景点标准化管理;二是规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整治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加强景区内部管理,规范景区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对景区存在的游客投诉多、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五、在监管机制方面。在目前5州市和2县市试行“1+3+N”旅游综合监管机制并取得实效的基础上,我们推行最高效的“1+3+N+1”旅游综合监管模式。拟在全省重点旅游地区推行“1+3+N+1”旅游综合监管模式。一是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综合监管指挥平台,形成信息汇集、及时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3支队伍,提高旅游市场执法监管效率;三是发挥多个涉旅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是建立旅游监管履职纪检监察机制,对涉旅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巡查、巡视,发生重大涉旅事件时,启动问责程序。
六、在旅游协会改革方面。针对行业协会职能偏弱、自律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我们以最有力的措施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一是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并进行指导、监督,行业协会依照法规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二是强化行业协会职能,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下,承担标准制定、等级评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考评等自律监管职能;三是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运行机制,保障协会组织有效运转。
七、在政府履职方面。针对目前各级政府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不愿管、不敢管,管不了、管不好”等责任不落实的情况,我们以最严肃的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到位。一是强化旅游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州、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旅游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将旅游市场监管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对市场监管不力,发生恶性旅游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二是加大监督考核问责力度,建立旅游综合监管考核评价制度,每季度对州市进行量化考评;季度综合考评连续3次处于后3位的,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3次处于末位的,对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坚决抓好整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在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为入滇游客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同时,我们热烈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广大游客对我省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
谢谢大家!
央视记者
我这里有一个问题给云南省旅发委主任余繁先生,云南旅游问题由来已久,进行过很多次整治,我自己报道的就有五次以上。阮成发省长说这是史上最严,请问,严在哪里,哪些政策是首次提出,这次的整治会不会一阵风过后就偃旗息鼓了?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余繁
这次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一共七个方面22条。确实是云南旅游市场整治工作史上最严厉的一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经营主体管理上体现最严。主要对四个方面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一是购物店。取消原有的定点购物,把原有购物店列为社会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管,为原来已经形成的利益链条斩断奠定了基础。二是纳入社会商品零售企业统一管理以后,还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使这些企业进一步的规范经营,不再和相关的旅行社等形成灰色利益链条。所以我认为这是最严的,另外对出现的一些涉及商业贿赂也将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旅行社管理方面。一是不允许旅行社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自己不能发布、销售、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二是不允许对上游旅行社交来的不合理低价游产品进行接待,如果第一次发现了这种行为停业整顿,整顿完了以后如果还在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将进行一次性取缔,对取缔了的旅行社法人和实际控制人将永远不得入市。三是导游人员管理,主要体现在监管措施和公开透明,通过监管平台建设、服务平台建设,将导游统一纳入平台,接收社会、游客监督,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让好的导游不断的提升成长,让不好的导游得到鞭策、监督。四是旅游景区的管理,针对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实行标准化,二是清理旅行社购物和其他消费相关的酒托、药托等等。这是原来我们都没有采取过的严厉措施。
政府的管理上也采取了最严措施,一是在形成综合监管机制上怎么落地,增加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履职监督工作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后盾,有专门的人员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动态监督。二是对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的压实,这也是从来没有的,从文件规定情况看,明确了地方政府守土有责,地方政府就是第一责任人。
所以从对经营者的监管,对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这两个方面看,采取的措施都是最严厉的。这是您提到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这些措施采取以后怎么落实,两个方面。第一是统一思想。今天在动员大会上成发省长讲得很实际,要壮士断腕整治,各级政府要动员起来,从省人民政府到州县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一年内旅游市场整治必须要实现根本性好转。对现在市场上出现的游客高度关注,社会反映非常不好的问题,要基本得到根治。如果得不到根治要求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就地辞职。第二是组织保障措施。有问责的机制和倒逼的机制,保障措施,使各级职能部门落实落地,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的旅游市场整治一年内肯定能见效。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整治云南旅游市场措施当中,取消定点购物排在前面,目前涉及到企业有多少,涉及多少从业人员,这些企业年营业收入是多少?第二方面措施中强调要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这是否意味着云南所有景区都一票制,会不会出现大涨价?政府是怎么考虑的?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余繁
目前涉及到旅游购物的定点企业,大数187家,达标的是150家,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年收入通过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大约在200亿左右。这些旅游企业在原来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也为旅游产业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在统一将这些旅游企业纳入社会零售商品企业进行统一监管,虽然在转型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但总体来讲,他们的转型发展空间是比较大的。据数据统计显示,去年云南省接待海内外游客4.31亿人次,我们的旅游团队去年一年接待的团队游客2700多万,占总接待人次6.34%,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这些旅游企业如果转好型、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经营行为,有更多的市场空间在等着他们。
第二关于旅游景区。从现在的旅游景区情况看,我们全省一共有景区800多家,进行A级标准评定的233家,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年营业收入82.03亿,目前还有很多的景区没有进行等级评定。景区有两类,第一类是有门禁系统的,收取门票;第二类是没有门禁系统的景区,实行公共服务。目前在这些A级景区中基本上没有园中园、票中票和捆绑销售,但是在一些非A级景区当中这样的现象还是个别存在。因此,下一步我们将对全省进行深入调研摸底,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借鉴国内外好的做法,遵循现有条规制定新的景区管理办法,使景区经营管理更加规范,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这样的管理以后,并不意味着景区会涨价,因为定价、分类除了政府指导价以外还有市场定价,通过这样的规范以后,很多景区也许还会免费。按照国家的要求,属于政府公共资源部分的,逐步拿出来向社会开放,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服务。
云南网记者
我是云南网记者,想问一下导游的问题,在此之前,也施行过导游签合同制,但是一些阴阳合同导致一些导游不得不拉客进购物店,现在旅、购分离了,如果导游再次诱导游客购物将如何处置?谢谢。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余繁
导游的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导游充当了一个非常不好的角色,自己的权益实际上也受到伤害。我们目前设置的措施有两种导游可以存在。第一种是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导游证。第二种是在导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在有从业资格证的基础上申请导游证。
现阶段,不管是签约导游还是没有签约的导游,确实存在您提到的旅行社逼着他们完成任务的情况,但是从法律角度上导游的权益是有保障的,旅行社不能强迫导游垫资、支付团费等。过去在这样的模式下,很多导游虽然有这样的法律武器,但是他们并没有用好,所以我们希望广大导游要主动的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争取权益,不要再陷入经营零负团费的模式中。第二在新一轮管理措施中,对导游、旅行社通过电子化监管来进行处理,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新华网记者
继我省旅游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在百度地图上线以后,法院在构建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旅游矛盾纠纷方面还将有哪些新举措?针对旅客在景区停留时间有限,如何缩短审判周期,实现快处快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向凯
3月20日我们高院和百度地图举行了旅游法院地图上线仪式,这只是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第一步。下一步我们将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解决旅游消费者维权意识弱,被动埋怨多、主动维权少的情况。我们将通过阳光司法、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让旅游消费者对旅游中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权利,需要保护什么,如何保护做到心中有数,提高旅游者对合同条款的识别能力,以及发生违约、侵权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在构建旅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积极做为。旅游巡回法庭要加强与景区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工商、质监、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形成全力,快速妥善解决纠纷。三是针对旅游纠纷案件的特点,通过实践、交流、培训等形式,培养一大批善于运用多种技能方法化解纠纷且心系游客和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如何解决旅游者发生纠纷后在景区停留时间短,如何及时解决纠纷的问题。第一我们通过提升服务职能,方便及时维权,我们已在各大景点设置指示牌,摆放了便民联系卡,百度旅游法庭地图上线后,可以通过移动终端方便查询,各巡回审判点均有专人接听电话,车载法庭能够快速解决纠纷。第二畅通诉讼渠道,简化办案程序。旅游纠纷案件主要系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和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做到四个快, 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力争实现当日受理案件,当日审理办结,当日即时履行。最后是要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和多元化解方式,实现纠纷处理全程化、全天候、全覆盖,确保纠纷及时化解,最大限度化解当事人诉累。
云南电视台旅游频率记者
我有一个旅游警察的问题,丽江的旅游警察成立于去年2月份到现在一年多,我省旅游警察建设和开展工作的情况是怎样的?省公安厅是否制定了旅游警察涉及旅游市场执法的指南、规则?今后旅游警察应该如何在旅游综合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谢谢。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董胜
旅游警察的成立对于云南警方是新鲜事,从去年2月份开始,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我们在云南省五个州市两个县区成立了旅游经产队伍,五个州市:昆明、丽江、大理、迪庆、西双版纳,两个县腾冲、瑞丽。目前有90个职业警察在这支队伍中工作,另外一些辅警也参加了旅游警察队伍的工作。后来丽江和西双版纳先后在一些县挂牌了旅游警察队伍,按照公安厅要求,今后会在有需要的县、区成立旅游警察队伍,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队伍成立以来面对云南旅游兴旺发达的局面,旅游警察承担的繁重的工作。去年一年接报的涉旅报警7000多起,旅游警察的主要工作首先是调解,在7000多起中有1/3是通过我们的调解解决了纠纷,实现了比较好的解决。第二个层面开展一些案件查处,主要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多一点,大概有400人被行政处罚,100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三方面预防。旅游警察和旅游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对全省旅游景点、大型活动,各地多次举行安全检查,包括宾馆、酒店、歌舞娱乐场所、洗浴场所等等。发现治安隐患1000多处,下达整改通知书856份,通过这些工作减少了一些事件的发生。对涉及旅游的多发性违法犯罪进行重点查处,通过去年一年的摸索,我们在云南省查处旅游案件方面创造了多个首例。西双版纳侦破首例酒托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大理州侦破首例药托诈骗案,抓获团伙成员8人。这些案件办完了以后我们云南市场上酒托、药托的违法犯罪明显减少。丽江市查处首例强迫交易案,一个导游以威胁、辱骂的方式强迫游客购买螺旋藻,导游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涉案旅行社及组团人已由丽江市旅发委处理。腾冲市查处首例黑导游案件,对一个黑导游行政拘留9天。一系列案件的侦破对我们旅游市场整治发挥了很好的效果。
旅游警察成立以后,在我们公安队伍是新警种,按照我们原来的分工涉及到很多警种,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一些困难,如何有效的归纳到旅游警察这项工作中需要有一些新的工作,结合去年工作实际,省公安厅专门起草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旅游警察执法指南》,文件正在审批过程中,审批后我们将会下发,对办理旅游违法案件是个很好的指导。
今年公安厅党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高度重视旅游市场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按照我们新到任的公安厅党委书记任军号同志的安排部署。3月20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视频会议,主题就是开展为期一年的全省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公安厅党委书记任军号、省旅发委主任余繁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今年我们将从六个方面重点开展全省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第一是涉旅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检查旅游景区景点及热门旅游地点酒吧、宾馆客栈、购物店、马场、游乐设施等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监管死角和盲区,要突出节假日等人流、车流密集时段的安全管理。第二是重拳打击涉旅多发性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破坏全省旅游市场治安秩序、损害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商业贿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价格欺诈、欺行霸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药托”、“酒托”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旅游治安环境。第三是强化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行业场所治安管理。重点是在旅游景区景点和各大场所投入更多的警力,增加报警电话、岗亭,加强对宾馆、歌舞娱乐等行业场所黄赌毒问题的整治。第四是提升反恐防暴处突能力强化景区景点治安巡逻防控。按照街面治安巡逻防控以及武装处突要求,科学合理布警,提高见警率和处事率,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有效处置。第五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旅游景区加强工作,监控实现没有死角全覆盖。第六加强旅游警察队伍建设。因为是新队伍,装备、水平都需要全面加强。会上任军号书记明确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务必高举法治的大旗,严格执法。二是公安机关处理旅游案件要快速反应、快速处置。三是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主动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不得推诿。四是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这次旅游市场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主动承担,落实责任。五是各级督察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在重大旅游案事件中要提早介入,主动查处存在的问题,并建立群众报警回访、回告机制。
中新社记者
有三个旅游工商监管的问题。第一刚刚发布的整治措施及云南省将在重点旅游地区实行1+3+N+1模式,云南省目前重点旅游州市旅游工商的情况。第二按照措施工商部门将怎么打击违法经营等行为。第三游购分离之后在自由时间购物发生纠纷该怎么解决?
云南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晗
第一个问题,去年7月份省委编办下发了《通知》,明确在昆明、大理、丽江、迪庆、西双版纳工商行政管理局,腾冲、瑞丽市场监管局设立旅游市场监管机构。我们省工商局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督办,目前同级编制部门全部批复,在五个州市工商局、两个县级市场监管局设立机构,虽然目前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但是都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丽江市工商局成立了旅游市场执法支队,下设四个中队。西双版纳不仅在州工商局成立了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科,还在三个县区成立了旅游市场监管机构。西双版纳州工商局旅游管理监督机构近期组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件,其中12件已经结案,2件正在查办中,取得较大成效。丽江市工商局旅游市场监管机构也对问题较多的五家购物店进行立案查处。下一步,工商旅游市场监管专门执法机构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工商部门旅游市场监管主要职责是查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商业贿赂、合同违法以及无照经营、商标侵权等其他违法行为。这次旅游市场整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断利益链以后,下一步我们责任将更大。这次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强调必须从维护云南开放形象、民族形象、政治形象的高度来深刻认识旅游市场整治重要性,我们全省工商部门将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职抓好整治措施落实。整治工作我们做了研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另一方面要认真研究推进旅游市场常态化、长效化监管办法和措施。从几个方面来做好: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监管理念。将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省政府刚刚下发的19号文件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要求维护的三个形象上来。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主动作为,从治标为主转变为标本兼治。
第二,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尤其是将监管责任压实到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基层所,我们也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第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商业贿赂方面。围绕吃、住、行、游、娱、购旅游要素企业,聚焦珠宝市场、土特产品购物店、旅行社,严查回扣、人头费、佣金等等,严禁商业贿赂行为,斩断灰色利益链条。同时,游购分离以后,严防旅行社、导游与景区、商场、饭店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链条。二是打击虚假违法宣传方面。重点查处购物店、旅行社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进行的虚假宣传和对景点、酒店等的虚假宣传。三是打击欺诈。严厉查处旅游商品购物店、酒吧等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短斤少两、诱骗购物、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一点很重要。以前旅客进去购物店以后,自由选择权、公平选择权没有,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打击违法合同行为,我们一方面积极配合省旅发委出台新的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取消附加购物条款。另一方面开展合同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合同欺诈行为和“霸王条款”。同时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协同查处。将旅游市场无照经营查处,打击黑店、黑社纳入常态化监管。
第四,加强旅游企业信用监管和联合惩罚。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及时归集、公示旅游企业违法失信信息,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我们将联合旅游等部门对违法失信旅游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使旅游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五,开展旅游诚信经营创建活动。游购分离以后,旅游产品销售企业将更广泛的走进市场开展公平竞争,并作为普通的商品零售企业进行管理。这个过程当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有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昆明、瑞丽有的珠宝玉石市场、珠宝一条街,长期以来我们工商部门都按照常规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今后我们将广泛开展诚信市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满意示范店的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商场依法经营。
第六,坚决落实管理制度。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商品市场管理上有很多可以借鉴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推广、落实到旅游商品市场管理中。比如在商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承诺、无理由退货等制度,督促市场、商场经营者、消费者落实法定、约定责任。
第七,强化维权工作。把旅游市场消费维权作为“消费满意在云南”行动的重要内容。具体几项工作,一是修订《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现在已经提交省人大列入计划,完善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条款,明确无理由退货规定,强化旅游维权法治建设。二是继续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进市场、进商场、进网络交易平台的工作,建立协商和解与行政监管结合的纠纷处理机制。三是加强12315指挥中心与云南省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快速处理消费者退货的协作联动。四是我们将依托云南省12315大数据平台,定期对云南省消费者投诉进行分析,发布旅游消费警示、提示信息。
第三方面个问题,取消旅游购物店以后,旅游购物企业纳入普通商品销售企业统一管理,这个过程中,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任务将会加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我谈到的相关措施进行监管。但是旅游投诉、纠纷,不管监管到什么程度总是会有,一旦发生退货纠纷主要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如果商家有退货承诺、约定的,游客可以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承诺、约定。如果商家拒不履行,游客可以请消协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果调解过程中商家还不履行承诺、约定,工商部门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承诺、约定的,依据《消法》,商家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有修理、退货的义务,游客可以协商或者是投诉退货,申请仲裁或者起诉。涉及到消费欺诈的,工商部门要立案查处。消费者投诉以后我们不仅仅是调解,还要看是不是有欺诈行为,商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如果有,我们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如果经营者销售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规定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是商品价款的三倍,这些措施在下一步日常监管中我们对会很好的落实。我们全省市场和工商部门会指导旅游市场、商场执行无旅游退货、先行赔付等制度,加强旅游市场、商场的管理。
经济日报记者
什么叫游购分离?
云南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晗
政府文件当中没有谈游购分离,就是取消旅游主管部门对购物店的等级评定,这是一个措施。第二个措施就是旅游团队不能带到指定的购物企业购物,而是众多商店进行公平竞争。
来源:云南网
原题:《云南省出台“史上最严”旅游市场整治措施 确保一年内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
编辑: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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