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7年1月29日14时许,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袭人事件,受袭中年男子张某不幸葬身虎口。
后经调查知悉,张某及妻子和两个孩子、李某某夫妇一行6人春节去雅戈尔动物园游玩,到了雅戈尔动物园北门,张某妻子和两个孩子以及李某某妻子购票入园后,张某、李某某未买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又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再爬上老虎散放区3米高的围墙(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张某进入老虎散放区。李某某未进入,爬下围墙。张某遇袭后,动物园工作人员曾用鞭炮、水枪、鸣枪等方式驱赶老虎无果,最后老虎在营救过程中被击毙,张某也不治身亡。
以上系目前获悉事实,不等于最终认定事实,本文观点立足于以上事实。不等于最终判定结果。
议论纷纷:
事发后,公众议论纷纷,众说纷纭,对于受害者,有对生命陨灭的同情,也有对无视规则的指责;对于老虎,也有人呐喊鸣冤;对于动物园,其法律责任问题众人也各执己见;甚至有人对悲剧成因作出深刻剖析,从而指责我国的门票经济,批判社会分配的不公。
其中,我想多数人还是比较关注动物园是否对张某的不幸存有责任?如果有责任,责任有多大?这其实不仅仅是众人关注的问题,也是事件今后发展的重心所在,是公堂之上各方的争议焦点。
我的看法: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就动物园动物侵权的直接规定。
动物园是否担责,承担多大责任应当从以下几个问题看:1、动物园有无尽到管理职责,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2、受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3、事发后动物园有没有尽到紧急救助义务(可能有人会提出,紧急救助可以纳入管理职责,对此笔者不持异议)?
从现在知悉的案情判断,动物园的管理是没有问题的,事故完全是张某的过错导致。至于家属关于动物园管理不当的说辞,对其荒谬的逻辑在此不作评论,留给世人慢慢批判。
那是否就等于动物园不承担责任了?这倒未必,别忘了,还有救助环节。在营救环节动物园是否用尽了各种合理手段,是否尽其所能?还要等最后的司法认定。最终,如果动物园承担了责任,我想责任应该就出在这个环节。但是,我想说的是,我非常反感“死者为大”之类的道德绑架,我也不希望司法机关过于追求“和谐”,司法影响着价值导向,彭宇案已经让路人不敢再扶跌倒的老人,铸成了冷漠……我希望本案的裁判者能不受案外因素影响,严格遵照法律的本意作出公正的裁判。
受害者也可能成为侵权者: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这是侵权责任法开宗明义明确侵权法律关系的法条。
和以往的案件类似,本案众人过多关注的是动物园方是否构成侵权,而没有讨论受害者是否也构成侵权。众说中似乎已经有很多为老虎鸣不平的声音,但是却还没人就此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
我们可以一起这么来看,张某故意违反动物园的规定,翻越围墙逃票入院而闯入虎山,在遇袭之后,救援队伍为了营救张某,击毙了老虎。在国内外,动物袭击人,营救过程击毙动物的事件是常见的,击毙手段多数也是必要的。因此,张某闯入虎山之后遇袭,为了营救张某,救援人员击毙老虎,这种因果是高度盖然的。即,老虎被击毙是由于张某的过错造成的。
以上事实,从法律角度看,其实张某已经构成了对动物园的财产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张某需要赔偿动物园一只老虎的钱。当然,张某已经不幸殒命,其本人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但动物园方若有心,向其财产继承人相应主张权利也是可以的。
对于本案的议论已经太多了,各有各的道理。我也就提这么一点,尝试指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小道理吧。
【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本科学历,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诉讼业务,任职伟然期间单独或协助处理大量旅游行业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为旅游经营者挽回的损失已以百万计。提供诉讼和仲裁等事后救济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着力研究旅游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志在给旅游经营企业提供最优质的风控服务。
此外,还擅长行政法,长期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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