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旅游(85)•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中宣称是全国百强旅行社,有无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2-07
问题
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中宣称是全国百强旅行社,有无问题?
回答
广告宣传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正确的宣传用语是“国家旅游局2014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如果是百强旅行社,仅是没有列明出处,则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如果不是百强旅行社,则是虚假宣传,按照第五十五条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