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共享经济再发力,响应绿色出行的需求,共享单车半年来在全国一线城市掀起了一股潮流旋风!摩拜单车、ofo、小黄、小蓝……拥堵的交通由于这些新事物得到了有益的缓和。但在人人相互讨论,奔走相告新事物新体验的同时,一些不良现象也在伴随着出现。近日据腾讯网报道,在深圳市蛇口湾厦公园旁边出现大面积人为破坏共享单车的情况,估计的数量高达500辆!另据华商网报道,二手平台也出现在了一些恶意改装后的共享单车。这些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不但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一系列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一:涉嫌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
案例援引:
2016年9月14日23时许,犯罪人韩某至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弄XXX号门口,趁无人之际将摩拜单车租赁公司投放在此的处于上锁状态的出租自行车1辆搬至其位于元江路XXX弄XXX号103室的暂住处占为己用。案发后,经过司法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同年9月18日,韩某被被害单位(即摩拜单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扭获并报警。到案之后,在人证、物证等证据面前,韩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涉案赃车随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本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盗窃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法律风险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判七年!
案例援引:
犯罪人何某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辖区内的多个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共享单车共47辆(其中一辆自行车在发现被盗后即在失窃地点附近被找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或自行车站点。经鉴定,何某盗得的46辆共享单车共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31012元。何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但表示无赔偿能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作出判决如下: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附新闻:
1、深窗网 – 2017.01.06 - 《深圳共享单车被花式狂虐:扭残、肢解,一个比一个狠》。
2、腾讯网 – 2016.01.16 - 《深圳超500辆共享单车遭毒手,堆成“小山》。
3、华商网 – 2016.12.19 - 《二手交易平台现回收共享单车,公开叫价2000元回收》。
【作者:张宗保,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公司日常法律风控及合规工作、律所信息化建设工作。在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游客投诉处理、合同审核、律所信息化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对旅游行业、计算机产业、智能手机产业有长期、深入的观察和了解,具备敏锐的互联网思维。曾参与处理了多个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参与承办了华强北华航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及法制华强北项目的企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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