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业务中,旅行社可能面对的较大风险之一系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擅自分团脱团,旅行社或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可谓“人财两空”。如何防范旅游者“跑路”的风险,降低损失呢?伟然律师事务所结合以往承办案件的经验及相关规定简要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何为旅游者“跑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赴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旅游的旅游者,应如期返回境内,不得非法滞留境外,或进入我国境内旅游的非本国公民应如期出境,不得非法滞留境内。
俗称的旅游者“跑路”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是自由行旅游者未能如期于签证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境内而非法滞留的情形。
二是跟团游的旅游者未能随团出入境而非法滞留的情形。
二、旅行社可能遭受何种不利结果?
经济损失。如旅游者持旅行社代为办理的签证赴境外且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可能被使领馆停签,致使相关业务被迫中止/停止,或被合作方索要担保金/保证金。
行政处罚。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的旅游者时,如发现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境内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否则可能被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旅行社应如何防范风险或降低损失?
(一)事前防范
要求提供现金担保。如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办签证的,建议要求旅游者提供现金担保并签署协议对没收、退还担保金的事宜予以明确约定。另外,不应以业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担保金,应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银行托管的方式。
要求出具保证函。如不提供现金担保,则建议采取要求旅游者出具保证函,或要求组团社出具保证函。对于旅游个人出具保证函的,应要求旅游者亲笔签名并加摁指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对于单位组织员工报团出境旅游的,应要求该单位出具加盖其公章的保证函。对于要求组团社出具保证函的,应要求组团社出具加盖其公章的保证函。
特别提醒,尽量要求对方于保证函上加盖总公司的公章。除非征得总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切勿于保证函上加盖分公司或分社或营业部的印章,否则该保证函可能无效。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如因客观情况无法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则建议要求对方营业员或负责人以其个人名义作出共同保证,并取得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事中处理
及时报警。如发现旅游者非法滞留或擅自分团脱团的,在积极寻找旅游者时,应及时在当地报警,并取得报警回执,以备日后之用。
及时向使领馆报告。在报警之余,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报告,寻求帮助,并尽量取得相关文件,以备日后之用。
及时向我国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尽量取得相关文件,以备日后之用。
(三)事后处理
如有确切证据可证明旅游者已非法滞留境外或逾期销签的,则可依据相关约定主张担保金。对此可先与对方协商,或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旅游市场日益繁荣,跟团出境旅游人员日益增多,非法滞留境外风险也随之增加,旅游从业者应注意防范。
【作者:韦煜钦:法学学士,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旅游行业等法律业务。在法律实务中,能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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