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的法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6年11月7日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布实施)
【内容提要】
废除领队证许可制,“领队证”退出历史舞台。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
(2016年1月13日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实施)
【内容提要】
取消设立旅行社的行政许可前置程序,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简化外商投资设立旅行社条件,并且审批权由国家旅游局下放到省级旅游局。
部门规章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6日修订/2016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
【内容提要】
配合《旅游法》修订,领队证由许可改为备案制, 旅行社应当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限制,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但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7日公布/2016年12月1日实施)
【内容提要】
强化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旅游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从人员安全教育和演练、供应商审查、突发事件处置、安全资金投入等方面进行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5月26日发布实施)
【内容提要】
游客扰乱航空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等九种行为,将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者欺诈、强迫购物等行为,也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4.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7月19日公布生效)
【内容提要】
2005年7月6日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废止,并不意味着不再评定A级景区,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2012年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办发[2012]166号)执行。
5.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6年9月27日公布生效)
【内容提要】
国家旅游局废止2001年12月27日公布、2005年6月3日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6.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公布生效)
【内容提要】
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领队证申请制度停止实施,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统一。
【注:关注微信号后,在平台输入“旅游法”可以自动弹出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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