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将旅游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激起了旅游界的一片热议。
问:领队证废除了,好事还是坏事?
答:废了就废了,肯定是好事呀!出境游领队的选择不再受制于领队证的干扰,减少了行政审批,也就相对减少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
问:那领队是否就此取消门槛限制?
答:许可证是取消了,但话也不能这么说,国家取消领队证,但对领队人员的基本从业要求仍是保留的。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首先应当取得导游证;第二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三是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第四还得是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最后要求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目前领队还不是对公众开放的自由职业,国家只是把“雷区”范围相对缩小了,但“雷区”是仍然存在的,稍不留神,吃不了也兜不走。
问:那领队证是废除了,但又没有取消门槛限制,领队人员该如何开展业务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查起来如何应对?领队又该何去何从?
答:这些问题也不用担心,领队还是依旧和出境社签订劳动合同,接受出境社的委托,提供领队服务,切记不可擅自开展领队服务(导游自由执业还仅是在试点阶段呢,领队自由执业又怎么可能优先呢!)。至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查,应当事先将领队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记住是旅行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
一句话:撤掉“领队证”和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什么领队登记、培训、罚款之列的),其他的,外甥打灯笼——找舅(照旧)。
问:听你这么一说,好像是没什么问题可担忧了,不过是真是假呀?
答:废话!当然是真的了,那还能有假吗?不信你再看看后文的相关内容。
2016年1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布第42号令: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关于修改后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具体如下:
······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
第三十三条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第三十四条 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
······
小编肯定是不说假话的,从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来看,也主要是配合《旅游法》修订删除“领队证”的规定(连《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都一并废止了),为了解决实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避免因新法修订而配套制度迟滞带来的种种不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时有法可依,旅行社相对人申诉时也有道可循。
当然,领队执业的最基本门槛限制仍未取消,领队人员仍需取得导游证,且符合一系列条件和一定的从业经历方可执行。一方面为响应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政策号召;另一方面在我国旅游经济市场监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为保证从业经营者具有相应的资历和条件,也为了更好的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经济的稳步、持续发展,促进良性循环,保留最基本的门槛限制,也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并行不悖。
不过就像前文所提到的一样,领队仍不能开展自由执业,不过也在预料之中,先不说《旅游法》作为基本法律、上位法就导游自由执业条款只字未提(导游自由职业也只是依靠政策在各地区试点,但并未明确写进<旅游法>),且领队执业必先取得导游证,要求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为下位法、部门规章既没资格、也有心无力呀。还记得有过这样一句话,大致意思是:政府给什么,我们就拿什么,一下子奢求那么多,存心找茬?还是老老实实的合法合规经营,做业务,赚大钱才是第一要务!
小编终于写到了文章结尾,若对“领队证”或是其他旅游法律纠纷仍存在些许疑问,欢迎致电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事务所,为旅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综合业务部提供刑事、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所主任闵令波大律师长期从事旅游法、公司法和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律所骨干团队由范文文、麻少辉、赵雷军、孙胜、郑冰洁、周扬等业务精湛的律师组成,目前团队已被一百多家政府机关、旅游企事业单位等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作者:夏扬,法学学士,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诉讼经验有房屋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以及离婚纠纷,非讼经验有一般的合同审查经验和常见法律文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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