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包括现在我们伟然所的公众服务号就给大家发送过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问答及相关案例,但是不知道读者有没有听过郎教授大战小三的事件,虽然这事件已发生了有一段时间,但笔者还是认为有必要再拿出来谈一谈,因为这现象太普遍了,针对这现象给大家普普法还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简单为大家介绍这个事件。
时间回到2011年,当时郎教授刚和第六任妻子离婚,离婚的原因不得而知。而在2011年离婚之前,郎教授就已经和一位缪姓的空姐开始交往。交往两年多,郎教授为缪某和缪某的爸爸各买了一套房屋,出手也是相当阔绰。后来郎教授与缪某闹分手,郎教授就要求缪某返还购房款,缪某当然不答应,那么问题来了,郎教授能否拿回购房款呢?答案是可以,也不可以。估计这时读者急了,到底可不可以呢?不急不急,先听笔者慢慢道来。
一、已经赠与的财产可以要回吗?什么条件可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一旦财产转移便不能随意撤销。
显然,郎教授对缪姓空姐父女的赠与亦是如此,一旦将购房资金给了缪姓空姐父女,赠与完成,就不得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了,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同时,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报道,郎教授当年赠送购房款没附条件、没附义务,并已事隔多年,如果郎教授作为原告要求撤销赠予,返还购房款,不符合法定撤销事由,郎教授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缪姓空姐父女返还购房款。
因此,赠与人如没有法定撤销事由,一旦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便不能随意撤销,也就不能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无效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请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相关意见当中曾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当郎教授为缪某购买房屋之时,郎教授与前妻尚未离婚,夫妻关系存续,郎教授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郎教授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除外)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事项,郎教授应当与前妻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决定是否赠与。那么,郎教授未经前妻同意为缪姓空姐父女出巨资购两套房产,就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财产权利,郎教授的前妻可以此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郎教授前妻有权要求缪姓空姐父女全部予以返还。
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其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不同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简而言之,郎教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请求缪姓空姐父女返还购房款,如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郎教授前妻起诉缪姓空姐父女,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从而要求缪姓空姐父女返还全部购房资金,郎教授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则当然可以拿回购房款。
【黄婉琳律师:法学学士,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在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以办理民商事案件为主,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担保)、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专利侵权等案件的代理,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自从事法律职业以来恪尽职守,在办案过程中秉承及时、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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