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决心学习羽毛球,望有朝一日成为羽坛名将,为红旗添彩,为祖国争光。为了头顶光环那一刻,窗帘我都已经拉好了。
很快!任务下来了!轮到我写热点说法的文章了!由于近期我全身心都在羽毛球学习上,无暇关注新闻热点,接到任务后,一切犹如深圳的天,在炎热的冬季里忽然降温,令人猝不及防,来不及穿上秋裤。说实在的,还真有几分措手不及。
于是,我临时抱佛脚在各大媒体网站上看头条,但是估计各大媒体的小编也和我差不多,没什么新料,都在瞎掰充数。瞎逛中,某讯新闻一则标题为“准女婿买岳母房被逼签合约,不结婚赔15000万”的奇闻吸引了我,这种标题又一次成功的赚取了一个法律人的浏览量。
阅读后,发现1500万是精神损失费。对此,我为小陈的遭遇而愤愤不平,心情久久难以平息。作为一个男同胞,这则新闻也给我的身心带来了无法估量的创伤,一度想找某讯主张精神损失费。
对,今天我们就谈精神损失费,我想通过本文让大家对精神损失费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应该叫精神损害赔偿金。从以下几点予以简单说明: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侵权损害
只有侵权案件才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这种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我常接到旅行社从业人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咨询。“客人说我们变更航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怎么办?怎么办?”答曰:“不怕,不怕,他是无理取闹”。
为什么?因为航班变更可能构成的是违约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合同纠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施害履行行为造成其他方当事人人身侵权损害的情形,构成侵权与违约竞合,对此,多有受害方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庭审时会示明并询问原告是否变更案由。如果原告变更为侵权纠纷,法院就可能支持精神损害的主张;如果原告坚持合同纠纷,法院就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而,往往很多当事人或者律师还是会坚持合同纠纷的案由,似乎改为侵权纠纷就得不偿失。对此,有时真的不便作出评论。
二、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限于人身损害情形
在侵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只限于人身损害情形,主要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不包含财产权。比如,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毁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支持的。比如,先人遗像。
我常接到旅行社从业人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咨询。“客人说他的手机在旅游车上被盗,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怎么办?怎么办?”答:“不怕,不怕,他是无理取闹”。
为什么?因为手机被盗是一般的财产侵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三、人身损害纠纷,往往构成伤残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人身损害,何种情况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何种情况不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法院大多以构成伤残为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
我常接到旅行社从业人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咨询。“客人说他的在游览的时候摔了一跤,手臂擦破了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怎么办?怎么办?”答曰:“不怕,不怕,他是无理取闹”。
为什么?擦破皮不构成伤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四、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主要由法院根据侵权损害程度,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确定,各地不一。在深圳,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或者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以支持10万元,每级伤残按1万计算。虽然,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本质具有精神抚慰意义,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可另行计算。当前,在全国这是较高标准。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遇到主张“天价”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不必为之惊慌失措。
说到这,我突然发现我因看了一则新闻,感觉身心受创,即向某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依据的。罢了!罢了!
【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诉讼业务,任职伟然期间单独或协助处理大量旅游行业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为旅游经营者挽回的损失已以百万计。提供诉讼和仲裁等事后救济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着力研究旅游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志在给旅游经营企业提供最优质的风控服务。
此外,还擅长行政法,长期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您值得关注的伟然律所订阅号、服务号
↓↓↓ 等待您的品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