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同程旅游CEO吴志祥发布内部邮件,宣布同程旅游旗下的同程国际旅行社(集团)将合并重组万达集团旗下的北京万达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旅业”)。
同程能否让11家旅行社就范?我们对此不持乐观态度。近日有媒体爆出此次同程国旅合并重组万达旅业仍存在颇多争议,在多方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同程国旅试图单方强行推进整合,势必遭到万达旅业旗下11家旅行社经营者的联合抵制。
深圳国旅等11家万达旗下旅行社通过多种途径向万达文化集团和万达旅业提出暂缓与同程的相关交易等合理诉求,万达对此置之不理。10月20日,万达旅业直接通知这11家旅行社,万达旅业已由同程人员正式接管,并下发了相关任命通知。这彻底激怒了11家旅行社的经营者和员工。
10月21日某媒体公布了万达旗下11家旅行社联名签发的《十一家旅行社经营股东致王健林董事长的函》(以下简称《21日致函》)。这11家旅行社通过《21日致函》一致表示反对万达与同程的上述交易,表达了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联合抵制同程强行收编的决心。
和同程旅游“兼济天下”的远大抱负有所不同的是,11家线下旅行社在资本瓜分市场的时代只求“独善其身”,在自身所处领域深耕细作。但同程和万达的交易无异于晴天霹雳,打破了11家旅行社长久以来的平静,强势入驻更是让11家旅行社的愤怒达到顶点。11家旅行社在与万达沟通无望的情况下,已纷纷采取诸如停止万达旅业派出人员的职权、停止执行万达旅业的有关指令、不配合签署有关文件等措施;再者这些旅行社的公章、财务专用章、证照大多不在大股东(万达旅业)的控制之下,随着事态进一步恶化,像股东会难以召集、无法修改公司章程、派出董事无法履职等僵局迟早会显现出来。
除了发函表达诉求外,某些旅行社可能会启动司法程序追究万达旅业的违约责任。以A旅行社为例,为保障A旅行社在万达旅业战略投资后的市场竞争优势,A旅行社原股东与万达旅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为A旅行社设定了一项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第12.3条款约定:受让方(指万达旅业)向转让方承诺,自登记起三年(3)年内,受让方如拟向在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成立与目标公司(指A旅行社)相同、相似或竞争业务的任何公司投资,该等投资意向需事先告知转让方且优先授予目标公司进行,如目标公司未能按照受让方要求的条件进行投资,则该等投资可由受让方进行。然万达旅业在未事先知会且经A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上述地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旅行社为B旅行社)进行投资,持有B旅行社40%的股权。B旅行社是一家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与A旅行社十分相似,万达旅业入股B旅行社后,B旅行社规模迅速扩张,业务量也持续增长。万达旅业的上述行为已涉嫌侵犯A旅行社在前述地区的独家投资权、致使A旅行社丧失应有的商业机会,A旅行社可以此为由要求万达旅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和A旅行社的上述情况类似,万达旅业在和其他旅行社合作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情形,在万达方面妥善解决此事之前,11家旅行社不排除遵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当然,对峙不是目的,11家旅行社此举无非是希望在资本并购的时代寻求生存之道,此时,对于同程、万达以及11家旅行社来说,关注对峙的结果已然失去意义,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才是各方需要考虑的问题。
【作者:闵令波大律师,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从事旅游法律服务十六年,现为广东省旅游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东莞市旅游局、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深圳市旅游协会、广之旅、深圳国旅新景界等上百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经参与起草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带领律师团队办理旅游行业各类诉讼案件累计5000单以上。
周扬律师:先后毕业于郑州大学、中山大学,取得了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文理科双重知识背景。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善于运用多领域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制造业、冷链物流、高端服务业、大型综合零售业、房地产经纪等多元化集团经营管理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主要擅长房地产、公司法人治理、企业风险管控、股权结构设计、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特许经营、等领域法律事务。】
您值得关注的伟然律所订阅号、服务号
↓↓↓ 等待您的品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