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旅游法》具体进行了哪些修改?如何评价这次修改?旅游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为您专业解读。
一、《旅游法》修改条文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三)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二、修改条文解读
(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修改前条文:“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修改解读:废除领队证制度,降低从事领队业务的门槛。只要符合相应条件,相关人员即自动具备领队资质,即可从事领队业务。具体条件有:1、具有导游证;2、具有相应的学历;3、具有相应的语言能力;4、具有旅游从业经历;5、与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委派社签订有劳动合同。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
原条文: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修改解读:对应三十九条的修改(废除领队证制度),进行相应的字眼删除。由于取消了领队证制度,所以也就不再要求佩戴领队证。
(三) 将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原条文: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
(四)……
修改解读:对应三十九条的修改(废除领队证制度),进行相应的字眼删除。由于取消了领队证制度,所以也就不再要求佩戴领队证。
(四)删去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领队证”。
原条文:
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
(二)……
(三)……
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修改解读:对应三十九条的修改(废除领队证制度),进行对应的字眼删除。此后再无“领队证”这一证件。
(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证”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而”。删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领队证”。
原条文: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修改解读:对应三十九条的修改(废除领队证制度),进行对应的字眼删除,并调整相关表述。
三、导游自由执业呼声落空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年初举行的“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表示,导游必须由旅行社委派的封闭式管理体制向导游自由有序流动的开放式管理转变,实现导游执业的自由化和法制化。但是,导游执业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和安排,这在《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设定了类似强制性的规定。
《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结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揽活带团,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罚款或吊销证件。
本次《旅游法》修改之前,国家旅游局也选取了一些地区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业内人士也希望借此修改旅游法相关条文,为导游自由执业松绑,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如今本次《旅游法》修改条文公布,针对《旅游法》的修改仅仅是破除领队证制度,对导游自由执业问题完全无涉及,导游自由职业的希冀者们想必大失所望。但这同时也说明,导游自由执业的问题,还存在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进行更多的调研。未来方向如何,我们对此保持关注。
【作者:张宗保,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与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工作。案件处理经验有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非诉经验有一般合同及旅游行业专业合同的审核。曾参与处理深圳市福田区“法治华强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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