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6年10月9日,同程旅游CEO吴志祥发布内部邮件,宣布同程旅游旗下的同程国际旅行社(集团)将合并重组万达集团旗下的北京万达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旅业”),该交易将通过现金+股票的形式实现本次交易。后该事件持续发酵,并迅速成为旅游行业甚至全社会的热点事件。10月21日,万达旅业旗下11家旅行社经营者、小股东联合致函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针对前述交易发表看法、表达不满,并请求万达方面中止交易。10月28日,万达旅业回复11家旅行社称:万达与同程的股权交易不违反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同业竞争,未改变各旅行社的经营环境及背景等。
目前,涉事的11家旅行社与万达旅业的对峙依然在持续,事态走向有待观察。
作为全国知名的旅游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旅游法律服务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在办理旅行社股权交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一直密切关注万达与同程股权交易的相关事动态发展,现结合自身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对同程与万达的交易的前景及合法性具体评析如下:
显然,从10月9日同程内部邮件来看,此次同程与万达交易的目的在于通
过收购万达旅业旗下优质线下旅行社,结合自身线上及其他方面的资源将同程打造成超大规模旅行社集团,最后再进入资本市场,目前来看,同程的目标无论从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障碍:
法律上
一、从股权交易的目的来看,同程与万达的股权交易违背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可能因此导致前述协议解除。
十一家旅行社之所以接受万达旅业的收购,其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万达集团的信赖与期待,股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在于利用万达集团的景区、酒店、主题公园等资源、结合自身优势,使得自身不断发展壮大,基于此,原股东才与万达旅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实施股权转让,换言之,《股权转让协议》表面上的主体是北京万达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十一家旅行社的原股东,实际上是原十一家旅行社与万达集团的资源交易,这在《股权转让协议》和十一家旅行社的《公司章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以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为例,其章程第九条关于公司宗旨明确规定“以为万达旅游景区、酒店、主题公园提供客源为己任”,无疑将其与万达旅业进行股权交易的目的表现的淋漓尽致。由此可知,同程与万达的股权交易违反了十一家旅行社原股东与万达旅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目的,侵害了十一家旅行社及其小股东、经营者、员工的合法权益,十一家旅行社的原股东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虽然最终解除与否由法院裁决,但股权存在的权利瑕疵及争议,无疑给满怀信心的同程当头一棒。
二、就公司法角度而言,同程与万达的股权交易挫伤了十一家旅行社其他股东的积极性,给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
表面上看,此次北京万达文化集团转让的是其拥有的万达旅业的100%的股权,发生股权变动的主体为北京万达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十一家旅行社的股权并未发生变动,但从股权结构来看,万达旅业是万达文化集团的独资子公司,万达旅业本身并无太多资产,其核心资产便是十二家旅行社,因此,万达文化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万达旅业100%股权的实质就是转让万达旅业持有的下属十二家公司的股权,从表面上来说,万达文化集团与同程的股权交易并未对十一家旅行社的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直接损害,但是此举实质上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挫伤了十一家旅行社其他股东、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性”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压制和损害,股东之间不合便是必然结果,由此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瘫痪,公司业绩下滑也是在所难免。
实践上
即便同程接管万达旅业旗下十一家旅行社,实践中其未必能实现资源整合,其至少会遭遇以下方面的障碍:
一、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正如媒体所报导的那样,万达、同程股权交易的消息一出,便引起了十一家旅行社的强烈反对,已经公开的信息显示,前述十一家旅行社已经联合致函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请求停止交易,并宣布停止执行万达方面的任何指令,极端者甚至扬言要将万达方面的派驻人员逐出公司。如此看来,同程在接管十一家旅行社的道路已经举步维艰,更可怕的是,现阶段的对峙,无疑只是一个开始......
从法律上来说,真正掌握一家公司的控制权,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持股比例的大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拥有超过50%股权的股东在股东会拥有最大话语权,大多数时候能决定公司一般事项,目前来看,除厦门建发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不足50%以外,其他旅行社万达旅业均拥有控股股权。
(二)董事会席位,如同万达旅业持股比例一样,万达旅业在董事会人数上也保持一定优势。
(三)公司印章、证照,在中国,这无疑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从事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工具,甚至是公司实际权力的象征,但遗憾的是,万达方面似乎并没有实际掌握下属旅行社的证照、印章,这无疑给同程行使股东权利带来诸多程序上和实践中的障碍。
(四)公司凝聚力、向心力,目前来看,同程给十一家旅行社的感觉更多的是敌视和反对,即便其成为十一家旅行社的间接股东,也很难在十一家旅行社内部形成强大向心力,届时,如发生了十一家旅行社所担心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将陷于瘫痪之境地,公司僵局亦在所难免。
二、核心人才流失,优质旅游资源化为泡影
有别于互联网企业,线下旅行社的核心资源是人才,资本为王的规则在传统旅行社行业将面临阶段性失灵的尴尬局面,只要掌握了优秀的人才,另投明主并非难事,万达和同程的交易的标的是股权而不是人才,一旦引起众怒,十一家旅行社原班人马另起炉灶,同程此次收购付出的心血将付诸东流!
综上所述,万达与同程的股权交易从形式上貌似合法,但考虑到万达文化集团与万达旅业的控股关系,其交易实质上违反了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损害了十一家旅行社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值得怀疑,同时,考虑到十一家旅行社可能与同程对峙的局面,不难发现,在解决十一家旅行社的忧虑及获得原有利益集团认可之前,强行入驻只会让同程的收购之路充满变数,收购效果无疑也要大打折扣。
最后,引用同程内部邮件的一句话“相比百年企业的梦想,我们也才刚刚在路上”。
下一篇:万达旗下旅行社又如何独善其身?
附: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闵令波大律师,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从事旅游法律服务十六年,现为广东省旅游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东莞市旅游局、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深圳市旅游协会、广之旅、深圳国旅新景界等上百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经参与起草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带领律师团队办理旅游行业各类诉讼案件累计5000单以上。
周扬律师:先后毕业于郑州大学、中山大学,取得了法律硕士学位,具备文理科双重知识背景。周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善于运用多领域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制造业、冷链物流、高端服务业、大型综合零售业、房地产经纪等多元化集团经营管理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主要擅长房地产、公司法人治理、企业风险管控、股权结构设计、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特许经营、等领域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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