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朋友圈转发“水贝村每户村民都将获得2亿元赔偿款”的消息吗?各位看热闹的同志千万不要嫌事小,请停下转发的手看这里
深圳宝安警方以涉案人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已经拘留了3名“水贝村2亿赔偿款”的谣言散布者。
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4日上午,宝安警方接报警:有网民发布题为“深圳水贝村拆迁每家赔偿至少2亿”的文章涉嫌散布谣言,已引发公众号、朋友圈以及新浪微博等自媒体的大量关注和转发,宝安警方立即进行调查。经核查,该文章内容失实,属虚假信息。宝安警方依法传唤编造该信息并进行发布的嫌疑人明某鹭、祝某、高某华3人,经审,三人交代了所在微信公众号的点击率,由明某鹭撰写、祝某审核、高某华修改并发布,进行散步谣言的违法事实。目前,警方已对三名嫌疑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这并不等于任何言论都受法律保护,说什么话都可以完全不负责任。正所谓祸从口出,某些言论因为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发言者必须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行(包括在网络里发布的言论和在网络外发布的言论)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发布不当言行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形式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形式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二、发布不当言行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散布“水贝村2亿赔偿款”这一谣言的三位仁兄就是因为涉嫌违反此条而被警方请去喝茶的。
三、发布不当言行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尤其需要那些不转发、不点赞就浑身不舒服的同志们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3、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每天都能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消息,对于这些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应保持客观理性,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性作出判断,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另外,社会各界也应营造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消灭酝酿各种谣言的温床。
【作者:赵雷军律师,主要从事旅游法律事务和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曾多次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能针对客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时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和指导。
从事的诉讼领域涉及:旅游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赵律师一直秉承永远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以睿智、卓越的思维办案,以诚信、坦荡的心态做人的理念,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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