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先导
张三入职某旅行社担任OP一职,负责公司日本游的业务操作。在职期间,发生业务操作失误,主要表现为:
1、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预订机票,导致预订错误且重复操作,产生业务损失9000元;
2、对于客户所要求的酒店信息及房型预订错误,产生该改签费用300元;
3、在未收取客户团款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为客户安排机票、酒店,导致旅游费用无法回收,产生直接经济损失40000元。
而后,张三因与公司对提成工资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并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某旅行社接到应诉通知后,便提起反诉,要求员工承担因其个人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张三在与某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谨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规范业务操作。因员工个人业务操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求员工承担因其个人过错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的依据有哪些?
1、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或单独制定的薪酬办法)中一般会对这方面作出约定,而且会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或标准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所制定的这些规章制度会酌情考虑员工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赔付能力,要求员工在实际损失的限额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
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资双方没有事先书面约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员工存在过错行为也是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的法律依据为: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员工确有过错且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进行赔偿。且该赔偿属于法定的全额赔偿,无论公司是否存在有关于业务扣款的相关制度。
三、要求员工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小金额损失或者员工具有较强的赔偿能力,公司可以要求员工一次性进行赔偿。如员工的赔偿能力有限,则可以从员工应得的工资中进行抵扣,但是每月抵扣的标准不得高于员工工资的20%,且抵扣后的工资不应当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尚未抵扣完毕即离职的,公司可以要求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
四、员工造成的重大损失拒不赔偿的情形下,公司可以依法解雇
在确能证实员工存在个人过错导致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如员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九条第三款,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可在解除后要求员工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 孙胜律师:法学学士,伟然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法律业务。在单独或协助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自2012年从事法律职业以来,积极为当事人寻求最好的法律方案,帮助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法律难题。】
您值得关注的伟然律所订阅号、服务号
↓↓↓ 等待您的品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