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领队在旅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兼职导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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