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婚姻法的男人不是好男人。”有人这么说过,想想似乎也是那么一回事,不是思想政治出了问题,谁会成天琢磨着婚姻法啊。我,自幼立志当个好男人,自然也就以此为铭训了。
近日,王宝强和马蓉那点见不得人的家事却闹的火热,妇孺皆知,相比之下,奥运会都逊色不少。
马蓉劈腿,戴着绿帽的王宝强自然占尽了道德制高点,王(阵营)把人批了个狗血林头,观众也不禁为之咬牙切齿;王宝强农民出身,草根逆袭,荧幕上也一直以“草包”形象出现,而马蓉则是才貌兼备的高材生,面对指责,马(阵营)也不甘示弱,以较为文艺的方式回击,谈门当户对,批王宝强是农耕价值观,虽然还有没有到美化出轨的地步,但是出轨却从精神层面被合理化。双方互掐的同时,也不乏有人以知情人的名义就王马家庭情况与观众作些貌似没有偏向的谈吐;朋友圈里卖产品的,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个浪潮,调侃的同时顺势推销一把。
对于婚姻的问题,妹子们关注度大概要高一点,因为王马那点事,就有不少妹子到我这问这问那,俨然在她们眼里我就是一婚姻法专家,这不就是“黄袍加身”吗?如今不做点婚姻法研究,律师这个身份恐怕难以保全。难道真的就顾此失彼了吗?仔细想想也不是,“精通婚姻法的男人不是好男人”应该还缺半句,那就是“律师除外”。
被问及的大多都是王马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而这个问题能像鱼刺卡在喉咙般令人不安,应归咎于网上文章和一些段子,这些言论对王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做了些“表态”,但又不具明其中缘由,这怎不教人心急,妹子们一着急,那还不得找个地方去求证?
其中,“王宝强与律师的经典对话”的段子较为流行,其中对话的语气与用词刻画的也颇为到位,王宝强一开口就是“草包”样,粗俗没内涵,荧幕形象活灵活现的;而律师回答也简单明了,惜字如金,有时候连标点符号都懒得给。当然,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这纯属段子。
为了解答疑惑,我打算拿这一“经典段子”做注解和辨析,如下:
王宝强与律师的经典对话,或人财两空。
宝宝:我老婆劈腿了,我要离婚,我们的财产怎么分配?
律师:婚内财产平均分配,只不过宝宝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❶
宝宝:能赔多少?
律师:几万。❷
宝宝:几万顶屁用啊!她劈腿,这些年我挣的钱她还得拿去一半!
律师:是的
宝宝:那我把钱藏起来,是不是就不用和他平分了?
律师:不行。隐匿财产的,会导致你少分或者分不到婚内财产。❸
宝宝:她又不知道我挣了多少钱!
律师:她劈腿的可是你的经纪人
宝宝:我靠,人财两空啊!这是什么法律啊!
律师:中国特色婚姻法❹
宝宝: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吗?
律师:你家财万贯,叫你……(这段就不固定了,流传有不同版本,卖珠宝的说“叫你买珠宝你不听……”,做旅游的说“叫你早点花钱去巴厘岛玩你不听……”,律师则说“叫你请法律顾问你不听……”)
注解与辨析:
❶“婚内财产平均分配,只不过宝宝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婚内财产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条是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定,其实我国整部婚姻法并没有“均分”的说法,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本条原则自由裁量。
“均分”只是司法实践中不成文的原则,人民法院常常是在此基础上考虑具体情况,作出调剂。
从法条看出,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考虑的因素是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因此,王马一案,目前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结论性的分析评断,法院会考虑王马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子女的抚养情况,夫妻各方的过错情况进行裁判。
2.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王宝强索赔的问题,首先得看马蓉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情形,这里涉及的问题是马蓉构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马蓉与经纪人宋喆的不正当关系是不是持续、稳定成为关键,具体得看后续爆料了。
王宝强只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索损失赔偿虽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王宝强混过少林啊,应该不会是家暴的受害者,其他物质损害我一下也想不出来。因此,王宝强受到的损害主要应该还是来自精神层面。
❷“几万”
假设只有马蓉的过错,王宝强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几万?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对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数额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十万。
听到这,估计宝宝已经哭倒在厕所了……
❸“不行。隐匿财产的,会导致你少分或者分不到婚内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本条看,段子里王宝强的想法是天真了点。但是,如果有律师的鼎力相助,再靠点运气,估计还是有希望的。
❹“中国特色婚姻法”
说白了,言下之意就是说中国婚姻法是一部“恶法”。中国婚姻法的恶法论的确不绝于耳,因为我国婚姻法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不公现象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真谛。婚姻关系非正义现象难道就是婚姻法一手缔造的?我想不然,总体来说,婚姻法还是经得起推敲的。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在于整个法治环境,浅显一点,是执法上有问题;深刻一些,我们还可以尝试对社会分配制度做点小探讨嘛;何苦去为难一部小法律呢?不公平的事俯拾即是,只是我们在婚姻问题上面,神经敏感一些,遇到不公,痛苦总能以倍数放大。
当然,对于婚姻法本身的问题,我们还是要正视。过于原则的规定,我们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完善嘛;出现不公平的司法效应,我们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校正嘛。比如,我们认为离婚时有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造成的不公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举证责任适度调整来改善嘛。
当前,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定并不多,主要就一部《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不完善肯定是有的,漏洞肯定也是存在的,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不断修正和健全。
最后,我们也要明白一点,法律不是万能的,于一个正常的社会,规则一定是多元的。就说婚姻,法律作为一个高度理性的事物过多干预婚姻关系也不太合适,法律总不能躲到两口子的被窝里去吧。
【作者: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法学本科学历,具备坚实的法律基础,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擅长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诉讼业务,任职伟然期间单独或协助处理大量旅游行业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为旅游经营者挽回的损失已以百万计。提供诉讼和仲裁等事后救济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着力研究旅游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控,志在给旅游经营企业提供最优质的风控服务。
此外,还擅长行政法,长期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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