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旅游社之间开展业务委托合作,受托方履行了全部合作义务,但委托方迟迟未支付合作款项,受托旅行社应如何收回这笔团款呢?
发布时间 2016-08-05
原告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广东省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08年初开展业务合作,第二被告将其收到的两个北京旅游团委托原告操作,应支付原告旅游团款12430元,经多次催款一直未付,于是原告将广东省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惠州分公司诉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判决后,广东省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让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结果如何?闵律师如何进行答辩和法理分析?具体请点击识别下面的二维码,关注“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服务号,“案例精解”栏目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