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注:7月27日刊发的文章《民航新规—民航欢喜游人愁》第四段引用的《旅游法》第七十一条应修改为第六十七条,给广大读者带来的不便,在此深表歉意!!!特此重发!】
对于长途旅游出行的游客而言,无论您是选择自由行,还是跟团游,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一般都是民航,省去了长途跋涉耗时耗力的疲惫,也能更快的享受到旅游行程所带来的轻松愉悦。但总会有那么几次不顺心的出行让您抱怨:为什么总是遇到航班延误?怎么又延误了?又得留宿机场了?出门怎么这么不顺······
不过好在稍微能在充满抱怨的氛围声中调侃一下失落的心情的,就是航空公司一般会受理游客的食宿费用,对于出行的游客来说,损失的只是时间。但交通部最新颁布的《民航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从明年起,若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航班延误,民航将不再承担游客的食宿费用,游客损失的就不只是时间了,由此而产生的食宿费用也将由游客自行承担。而且从最近几年中国民航局公布的航班不正常原因统计分类数据来看,游客自掏腰包承担食宿费用的比例正在逐年攀升。无疑让民航欢喜,减轻运营成本;游客失落,出游不成倒贴费用!
身为法律人,不由要问,交通部颁布的《规定》一反常态,改变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服务惯例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符合规定背后所包含的法理?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只有是因为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旅客才能享受到民航提供的免费的餐饮和住宿等服务,这样规定并不会与任何上位法产生冲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航空客运运输合同中,由于天气、空中管制等航空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原因,理应允许航空公司免除出航不能的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导致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通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如航空客运服务合同中没有因不可抗力事件承担食宿费用承诺的条款,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游客若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航班延误带来的食宿费用将得不到任何法律条文上的支持。
因此无论从《合同法》的高度而言,亦或是立足于《旅游法》的细致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航班延误不能按时出行的,航空公司都不应当承担旅游者的食宿费用,交通部出台的民航新规,也只是更进一步的践行了上位法明确的责任划分,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其次,交通部出台这样的民航新规并不违反其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民事责任原则之一为“自己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承担自己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而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担责,这一价值原则充分的保障了行为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也避免了动辄得咎、连累无辜、人人自危的局面。即使是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有效快速实现,而延展细化出了过错替代责任,但也都会允许事后向最终的责任人追偿,与“自己责任原则”所追求的自由价值并行不悖。
航空客运服务合同中,因天气原因,空中交通管制等事件,本就在航空公司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外,在没有法律另行规定的前提下,又如何能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能力之外的缘由而导致的受理游客食宿费用的责任呢?显然这与“自己责任原则”所追求的行为自由价值背道而驰。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情况,方便游客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作出调整,避免更大范围内的损失发生。因此若探讨不可抗力免责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游客在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延误而导致食宿费用这一点上也得不到肯定性的支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荐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进入日程议事的讨论范围。正如法谚有曰:“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公众发自内心深处的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
航空公司本就没有法定义务来承担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的缘由导致游客航班延误而产生的食宿费用,之前的例行惯例并不能成为游客要求航空公司继续承担食宿费用的约束砝码,航空公司也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法定之外的服务。正如前文所提及的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公众应得的权利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应当得到执行和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和意思自治的权利也不能强求,改变游客内心深处的理所当然,为每一个理所应当的权利都附上法律的信仰和支撑。
当然《规定》只是明确了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不用承担游客食宿费用的情形,但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内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国内航班备降)导致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必须承担游客因延迟而产生的食宿费用,否则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这才能与上文中所提及的“自己责任原则”所追求的行为自由价值并行不悖!
当然交通部出台的《规定》至少在不违背上位法下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上明确了不用承担游客食宿费用的除外情形,游客势必转向合同相对人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关费用,同样是不可抗力事件,即使是航空公司因自身缘由导致航班延误对旅行社而言至少也属于不可控的意外事件,那么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敬请下期文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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