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大巴交通事故频频出现
	
2016年7月19日中午12时57分,台湾桃园机场联络道发生自撞车祸。一辆游览车因不明原因撞上护栏,整辆车随即起火燃烧。13点21分,火势被消防局扑灭,但车上所承载的团客加领队、司机共计26人,全部遇难。
	
近年来,大陆游客团在台湾陆续发生过多起重大车祸,并有游览车司机驾驶超时工作的现象。据台湾媒体统计,不计此次事故,从2015年8月至今已发生10起交通事故,共造成8人身亡。
	
以下为这10起交通事故具体内容:
	
1、2015 年 8 月 16 日:一辆小客车在阿里山公路违规超车,逆向撞上对向车道的 36 名陆客游览车,小客车上 2 人和游览车 3 人轻伤。
	
2、2015 年 8 月 27 日:载着福建陆客团的游览车,在垦丁疑似为了闪避野狗导致翻车,1 名团员死亡,其他 15 人受伤。
	
3、2015 年 9 月 11 日:一辆保时捷冲撞载着 8 名浙江陆客的游览车,导致 2 名陆客与 1 名导游受到轻伤。
	
4、2015 年 9 月 17 日:台东太麻里周姓警员驾驶小客车,在台 9 线疑似失控越线撞上载着陆客的游览车,小客车严重扭曲变形,驾驶伤重不治,游览车上 2 名陆客受到轻伤。
	
5、2015 年 12 月 11 日:载着 30 名河南陆客团的游览车行经台 18 线阿里山 39 公里处,与货车和小客车发生碰撞,货车驾驶死亡,货车和小客车乘客共 4 人受伤,陆客团无人受伤。
	
6、2015 年 12 月 14 日:砂石车在国道 1 号 追撞载着江西陆客团的游览车,车上 10 名陆客与台湾导游都受伤。
	
7、2016 年 4 月 13 日:桃园大溪发生游览车疑似天雨路滑,还有没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两辆游览车追撞,被追撞的游览车搭载来自广西的陆客团,造成 5 人受伤。
	
8、2016 年 4 月 25 日:一辆载着 28 名乘客的陆客团游览车,行经国道 1 号苗栗路段时,不明原因失控翻覆,并与一旁砂石车发生碰撞,游览车车头撞上中央护栏全毁,有 4 人遭甩出车外,这起意外共导致 1 人死亡,26 人轻重伤。
	
9、2016 年 6 月 4 日:台东长滨乡台 11 线,一辆载着 2 大人 2 小孩的休旅车和陆客游览车对撞,休旅车上一家四口全数死亡,游览车上 1 人受伤。
	
10、2016 年 7 月 7 日:一辆载着 8 名江苏陆客的厢型车到屏东后壁湖停靠,乘客都下车后,手煞车疑似故障,整辆车向渔港滑行,最终掉进水中,司机紧急跳车,无人伤亡。
二、事故归责类别
	
《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该法条描述了两个法律关系。
	
1、违约法律关系
	
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中,不论相关旅游服务是由组团社提供的,还是由组团社通过其选择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提供的,违约责任都是由组团社来承担,因为与旅游者有存在合同关系的为组团社,旅游者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无合同关系,故旅游者向组团社承担主张违约责任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合同也只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追偿。
	
本次事故中,旅游者参加组团社组织的旅行团,双方之间成立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运输公司为旅行团提供交通服务,属于履行辅助人,该交通服务属于组团社旅游服务的组成部分。现因旅游服务造成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从合同关系角度,组团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旅游者的家属可以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
	
2、侵权法律关系
	
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组团社应当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完成旅游合同义务。若因不合理履行,或者未尽法定或者合同义务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违约的同事也构成了侵权。
	
在侵权的权利救济上,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但是只能择其一行使权利。
	
本次事故中,受害旅游者家属若选择侵权关系主张权利,可以选择组团社或者运输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三、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在违约之诉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只要旅行社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即构成违约,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在侵权之诉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采用的是过错责任,要求旅行社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否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之诉中,旅游者或其近亲属只需证明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免责事由由对方证明;而在侵权之诉中,旅游者或其近亲属须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法律规定过错推定除外。
	
第三,责任范围不同。在违约之诉中,违约赔偿最显著的特点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该种赔偿范围一般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法律不明确规定赔偿的项目,如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的法律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本着公平、合理、尊重交易习惯等原则确定赔偿范围,特别是财产损失赔偿,要求以“可预见性”为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则是被排除在外的。而在侵权之诉中,按照侵权法的理论,一般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对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一般明确规定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种赔偿项目,以达到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充分补偿,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在违约之诉中,旅行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而在侵权之诉中,旅行社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
	
第五,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违约之诉中旅行社对自己和第三人的违约行为都要负责;侵权之诉中旅行社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
	
第六,诉讼管辖不同。违约之诉中,旅游者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协议选择一个法院作为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而在侵权之诉中,旅游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诉讼时效不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侵权之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附:深圳市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表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指人自身遭受的肉体疾病或是精神上的痛苦,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范畴。
         
     (一)医 疗 费
          
     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在接受医学上相关的恢复身体健康措施时产生的费用。
 
     表1:
| 涵盖范围 | 赔偿标准 | 
| 医疗费包括了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 |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诊治费等收款单据与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 
	
     (二)后 续 治 疗 费
           
     首次治疗后出院,但是后期还需接受二次治疗产生的费用。
 
     表2:
| 主张时间 | 赔偿标准 | 
| 
					1 . 出院后经医疗证明或是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数额的,可在第一次索赔时主张; | 
					1 . 以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用证明确定相应数额: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 
	
     (三)护 理 费
          
     伤者因事故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产生的费用。
 
     表3:
| 计算公式 | 护理费 = 护理时间1 × 护理人1支出+护理时间2 × 护理人2支出+....。 | |
| 护理时间 | 通常为住院治疗期间并医嘱休养时间,如果其他仍需护理情况的,需要达到下述出院护理条件。 | |
| 护理人数 | 原则上为1人,有医疗机构意见或是鉴定意见的,可参照确定。 | |
| 出院后护理 | 
					条件有二: | |
| 护理支出标准 | 
					 | 
					在深圳市,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进行支付,具体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计算5年。 | 
| 未定残的 | 可按照误工费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 | |
	
     (四)误工费与误工损失
         
     交通事故伤者或是死亡家属受害人因治疗或处理死亡事宜产生的不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收入损失。
 
     表4:
| 计算公式 | 误工费(损失) = 护理时间 × 误工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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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定残的: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未定残的:住院时间+出院休养时间(医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 
| 死者亲属 | 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尸体火化或下葬之日。 | |
| 
					 | 
					伤者或死者家属分以下顺序确定误工费: | |
	
     (五)交 通 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是转院治疗,以及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必然发生的交通费用损失。
 
     表5:
| 正式票据 | 正式票据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飞机票。 | 
|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 
	
     (六)住 宿 费
          
     受害人本人转院赴外地治疗、配置残疾用具,死者家属赴外地处理死亡事宜时产生的住所费用。
 
      表6:
| 人数限制 | 伤者本人及其陪护、死者家属等,对于住宿费的人数一般以3人为限,超过3人也按3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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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伙 食 补 助 费 与 伙 食 费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以及伤者外地治疗期间与其陪护人员发生的必要伙食费。
 
     表7:
| 费用期间 | 
					●住院治疗期间:以伤者住院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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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营 养 费
         
     伤者为恢复健康日常获取更多营养需求的费用。
 
     表8:
| 赔偿条件 | 
					♦ 伤残者通常可以获得营养费的支持; | 
| 
					赔偿期限 | 
					事故发生之日至基本痊愈之日。 | 
| 赔偿标准 | 由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依据伤者的伤害酌情认定。 | 
	
     (九)残 疾 赔 偿 金
         
     残疾赔偿金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伤残赔偿项目之一。
         
     以下为深圳市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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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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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计算公式 | 伤残赔偿指数(百分百表示) |  | 
| 1级 | 818960元 | 40948.0×[20-(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 100% | 204740元 | 
| 2级 | 737064元 |  | 90% | 184266元 | 
| 3级 | 655168元 |  | 80% | 163792元 | 
| 4级 | 573272元 |  | 70% | 143318元 | 
| 5级 | 491376元 |  | 60% | 122844元 | 
| 6级 | 409480元 |  | 50% | 102370元 | 
| 7级 | 327684元 |  | 40% | 81896元 | 
| 8级 | 245688元 |  | 30% | 61422元 | 
| 9级 | 163792元 |  | 20% | 40948元 | 
| 10级 | 81896元 |  | 10% | 204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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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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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公式 | 伤残赔偿指数(百分百表示) | |||
| 1级 | 244912元 | 12245.6×[20-(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 100% | 61228元 | 
| 2级 | 220420.8元 | 90% | 55105.2元 | |
| 3级 | 195929.6元 | 80% | 48982.4元 | |
| 4级 | 171438.4元 | 70% | 42859.6元 | |
| 5级 | 146947.2元 | 60% | 36736.8元 | |
| 6级 | 122456元 | 50% | 30614元 | |
| 7级 | 97964.8元 | 40% | 24491.2元 | |
| 8级 | 73473.6元 | 30% | 18368.4元 | |
| 9级 | 48982.4元 | 20% | 12145.6元 | |
| 10级 | 24491.2元 | 10% | 6122.8元 | |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伤残受害人身体某项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为辅助日常生活自理或工作劳动,需配置相应器具如假肢、假眼、轮椅等产生的费用。
 
     表11:
| 计算标准 | “普通适用”原则,非奢侈型、豪华型,但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具体可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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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死 亡 赔 偿 金
         
     死亡受害人家属因死者的四遭受的财产损失,与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死者年龄直接相关,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依据死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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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下 | 818960(元) | 244912(元) | 
| 60至75周岁间 | 40948.0×[20-(死者年龄-60)](元) | 12245.6 × [20-(死者年龄-60)](元) | 
| 75周岁以上 | 204740(元) | 61228(元) | 
| 备 注 | 死亡赔偿金同样适用残疾赔偿金“农转城”条件,具体可见表9. | |
	
	     (十二)丧 葬 费
         
     死亡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后事发生的费用。
 
     表13:
| 赔偿特点 | 
					在一个人身损害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区域内,为统一的标准,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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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伤残及死亡案件中,因伤者劳动能力一定程度的丧失,导致被其扶养的人利益与生活受到损害的那一部分。
         
     被扶养人一方面指受事故受害人抚养的人,一方面指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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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852.77元/年×(18-被抚养人年龄)÷法定的抚养人数 | 
					 | 28852.77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抚养人数 | 
					 | 
| 
					 | 22171.9元/年×(18-被抚养人年龄)÷法定的抚养人数 | 
					 | 22171.9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抚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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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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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852.77元/年×(18-被抚养人年龄)÷法定的抚养人数 × 伤残赔偿指数 | 
					 | 28852.77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抚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 
					 | ||||||||
| 
					 | 22171.9元/年×(18-被抚养人年龄)÷法定的抚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 
					 | 22171.9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抚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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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9 | 0.8 | 0.7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被扶养人的年龄起算,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与伤残等级相关联,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可有:
 
     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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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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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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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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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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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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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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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作者:张宗保,法学学士,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与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工作。案件处理经验有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非诉经验有一般合同合同及旅游行业专业合同的审核。曾参与处理深圳市福田区“法治华强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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