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旅游行政执法罚则汇总
关于旅游执法中的罚则问题,《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都有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应当优先适用《旅游法》,即《旅游法》有规定的,适用《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旅行社条例》。
一、《旅游法》罚则
(一)违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二)旅行社违反安排导游或领队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2.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3.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4.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三)旅行社违反有关经营规范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2.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四)旅行社低价组团、诱骗消费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五)旅行社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六)旅行社有关违约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2.拒绝履行合同的;
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游法》第一百条)
(七)旅行社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八)违反导游和领队从业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九)从业禁止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十)行贿和受贿的法律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十一)景区的法律责任之一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十二)景区的法律责任之二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六条)
(十三)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旅游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四)信用档案及公示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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