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旅行社与广东省某旅行社股份惠州分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到3月19日期间开展业务合作,广东省某旅行社惠州分公司将收到的云南团委托给深圳市某旅行社操作,共计共5个团,截止到2008年5月29日,还有人民币25890元旅游欠款没有支付,于是将广东省某旅行社及其惠州分公司诉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判决后,广东省某旅行社、广东省某旅行社惠州分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起诉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结果如何?闵律师如何进行答辩和法理分析?具体请点击识别下面的二维码,关注“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服务号,“案例精解”栏目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