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土耳其政变导致政局动荡,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7月16日发布出行提示,外交部和中国驻土耳其使馆提醒中国公民近期暂勿前往土耳其(本提醒有效期至2016年8月16日)。
几乎每年都有一些旅游目的地发生地震、台风、恐怖袭击等事件的报道,对旅游经营者与从业人员来说,似乎每次总有点闹心。那么,发生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时,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基础上做好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摆在旅行社与旅游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着重从实践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建议以供旅行社与旅游者参考。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泥石流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此外,《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了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其范围比不可抗力要大一些。如航班、火车取消、延误,景区临时关闭等。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都属于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旅游途中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与旅游者如何应对?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因此,在旅游途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旅行社的首要工作是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尽最大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旅行社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后,紧随的问题便是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是调整行程还是提前回国?虽然《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但从实践角度来说,对旅游者而言,解除合同并非最优选择。
首先,一旦解除合同,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旅行社作为该旅游线路的组织者,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更熟悉当地环境,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能够迅速采取相关措施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而旅游者身处他乡,面对陌生地域环境,行动存在诸多困难,而导游、领队也分身乏术,难以有效兼顾离团者。
其次,解除合同经济损失会更大。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会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余款退还旅游者。虽然《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行社有协助旅游者返程的义务,但合同解除后,旅游者需要额外支出住宿、返程费用。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酒店、机票等资源往往会比较紧张,要付出更高费用。
第三,出境旅游还涉及出入境管理的限制。根据《旅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以上法律法规均要求旅游团队必须整团往返,并且在很多国家或者地区,除非是旅游者突发重疾或者发生意外伤亡等情况,一般不允许分团,必须整团出境。
鉴于以上因素,旅游途中发生突发事件,旅游者不应盲目解除合同,应当听从、配合旅行社的安排。《旅游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旅游者应当配合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旅游者如对旅行社的安排存在异议,可以在回程后解决,法律已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切记不得为一己私利,采取不理性手段,过度维权,否则害人害己。《旅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国家也出台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对游客损害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旅游秩序等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与惩治。
三、出发前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合同如何处理?
旅游者报名参团也是想通过参观、游览达到开阔视野、放松心态、愉悦身心等目的,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则是通过安排旅游者顺利出游获得收益。因此,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更符合双方的目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旅行社与旅游者应本着尽量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处理。首先,是变更合同。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影响的地区和时段,并协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的损失;其次,是解除合同。在合同无法通过变更继续履行时,则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此,若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尚未产生相应的预订酒店、机票、地接等费用的,则应全额退还旅游者已支付的旅游费用;若旅行社已经产生必要费用的,则旅行社应保留好支付费用的相应凭证及合同,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作者:范文文律师,现为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擅长旅游行业领域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旅行社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旅行社、运输公司、酒店、景区、保险公司等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等。】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首家旅游法律专业事务所,为旅游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同时,综合业务部提供刑事、房地产、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所主任闵令波大律师长期从事旅游法、公司法和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我所律师团队已被一百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聘为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