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 )
注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等于当场收缴。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案情复杂的,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旅游违法行为,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调查
1.调查人员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2.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利害关系是指: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3.证据种类
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物证。
4.证据收集
检查、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询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陈述人或者谈话人。(《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形式。证据应当收集原始凭证,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5.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三、听证程序
(一)听证条件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
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对公民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
(二)听证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听证。
(三)组织听证
1.时间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听证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同一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只对该部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听证。
2.参与人员
听证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听证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听证员组织,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任听证员。
听证参加人由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3.回 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四)听证延期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五)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听证报告,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
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另行指定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可能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的,应当重新履行处罚决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四、处罚决定
(一)处理期限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证据、送达文书,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二)处理结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1.作出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免于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刑事移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处罚决定书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诉法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
1.直接送达
有送达回证并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2.代收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并载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3.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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