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合理原则
三、处罚程序正当原则
四、职能分离原则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节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三节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授权
二、行政委托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
五、管辖移转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自由裁量权的考量情节
二、法律适用原则
三、处罚的折抵
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追诉时效
六、责令改正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 简易程序
二、 一般程序
三、 听证程序
四、 处罚决定
第七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 不停止执行的除外情形
二、 当场收缴情形
三、 执行措施
四、 延期或分期
第八节 行政复议
一、 申请期限
二、 被申请人
三、 复议机关
四、 复议受理
五、 复议决定期限
六、 复议决定
第九节 行政诉讼
一、 起诉期限
二、被告确定
三、管 辖
四、判 决
第十节 行政赔偿
一、 赔偿情形
二、 赔偿义务机关确定
三、 赔偿程序
第十一节 旅游行政执法罚则汇总
一、《旅游法》罚则
二、《旅行社条例》罚则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处罚设定法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立法)
第二,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主体和权限,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
第三,被处罚行为法定。只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处罚。
第四,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的种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处罚种类。
第五,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二、处罚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目的和社会理性。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处罚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要求行政主体的处罚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规定。行政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四、职能分离原则
第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
第二,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第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当场收缴除外)
第四,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任听证主持人。
第五,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相分离。(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权除外)
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同一违法行为,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
第二,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第二节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
依照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第三节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旅游行政处罚由具有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旅游法》第八十三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一、行政授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一)法律、法规(包括规章)授权;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四)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委托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
(一)由有权机关委托;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具备执法条件的组织(具备公共职能;有关法律专业人员;有关技术人员);
(三)以授权机关的名义执法;
(四)禁止转委托;
(五)授权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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