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的同行之间开展业务时,一般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但一些旅行社由于对备注、附言的不重视,导致付款环节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为此本律师事务所以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为例,对付款时备注、附言的内容进行归纳,以期对各旅行社有所帮助。
一、尽可能以公对公的形式支付款项。
若收款人为法人的,应要求其提供公账;若收款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其提供以其身份证上姓名开设的个人账户;若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应分别要求其提供加盖法人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名的《指定收款账户告知书》。
二、申请付款的部门或人员应填写包含款项金额、款项用途、款项性质、交易日期、出发地及目的地、人数在内的付款申请单。
1、款项金额:大小写、币种等。
2、款项用途: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的团费、地接综费、机票、车费、房费、餐费等,向游客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旅游退费等。
3、款项性质:预付款、定金、订金、尾款等。
4、交易日期:若向地接社支付地接综费的,为旅游团的集合出发的日期;若向航空公司、票代公司支付交通费用的,为航班起飞、轮船起航、汽车火车启程的日期;若向酒店支付食宿费用的,为入住当天至退房当天的日期。
5、出发地及目的地:向地接社付款时,为旅游团的集合地和旅游目的地;向承运人、票代公司付款时,为航班、轮船、汽车、火车的出发地及目的地。
6、人数:旅游者及领队、导游的人数。
三、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付款时,应在附言栏中按照付款申请单上的内容备注款项用途、款项性质、交易日期、出发地及目的地、人数等内容。以支付旅游费用为例:
1、如旅行社将一个2016年7月8日深圳成团的30人北京6天团交当地地接社接待。旅行社向地接社支付该团地接综费时,可备注:20160708北京6天30人地接综费。若出团前须支付预付款的,则可备注:20160708北京6天30人预付款;若回团后须支付尾款的,则可备注:20160708北京6天30人尾款。
2、如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或票代公司订2016年7月8日从深圳机场出发飞北京的30人机票。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或票代公司支付机票款时,可备注:20160708深圳至北京30人。若支付的是机票的部分预付款,则可备注:20160708深圳至北京30人预付款。
3、以月结形式付款时的注意事项。
若旅行社和票代公司约定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的,则应在付款前要求票代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该月机票款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包含标题(如2016年6月份机票款)、每一趟航班的起飞日期、降落日期、起飞地、目的地、乘机人数、机票金额、税、某趟航班客人因退改票可退还的费用等。旅行社收到此份清单后,即可在付款时备注:2016年6月份机票款。
若旅行社和地接社约定采用月结的形式结算的,则应在付款前要求地接社提供加盖公章的该月地接综费的明细清单,清单上应包含标题(如2016年6月份地接综费)、每一个团队的出发日期、回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参团人数、领队姓名、地接费用、某一团因客人退团可退还的费用等。旅行社收到此份清单后,即可在付款时备注:2016年6月份地接综费。
由于各银行对附言栏的规定不一致,可能出现某一银行账户的附言栏可输入字数较少的情形,此时应灵活应对,可将“2016”、“地接”、“至”、“人”等字省略,但应尽量保留上述的关键信息。
【作者:赵雷军律师,主要从事旅游法律事务和劳动人事法律事务,曾多次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口岸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能针对客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时给予专业法律意见和指导。从事的诉讼领域涉及:旅游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赵律师一直秉承永远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以睿智、卓越的思维办案,以诚信、坦荡的心态做人的理念,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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