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确认问题
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及人数、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务必要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很被动不利。
案例:詹某与深圳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4年6月初,詹某等4人报名参加参加深圳某旅行社组织的德法瑞出境游,并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费用41500/人,团费共计166000元,最低成团人数6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通知旅游者。第二十八条特别注明:1.全程包含领队小费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詹某付清了全部团费。最后由于低于最低成团人数,业务员通知詹某解除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最后协商是旅行社不派领队,团费不变,正常出团,但变更时没有书面确认。后出团当天,詹某以旅行社未派领队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双倍团费。詹某起诉至法院,旅行社主张不派领队是詹某同意的,但由于没有签署书面文件,詹某事后又不承认,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构成违约,退还团费16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600元。
詹某起诉至法院,旅行社主张不派领队是詹某同意的,但由于没有签署书面文件,詹某事后又不承认,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构成违约,退还团费16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600元。
该案给旅行社造成很大损失,旅行社已支付地接费8万元,这些费用无法向游客主张。原因就是变更合同时业务员未签署书面确认。庆幸是旅游者未投诉至旅游局,否则出境游未派领队涉嫌违反旅游法规定,也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承诺未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约定事项,务必认真履行,否则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刘某诉深圳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4年2月9日,刘某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新疆旅游团,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投保保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月10日,刘某在酒店下台阶时不慎滑倒受伤,旅行社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刘某住院治疗半个月,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发现旅行社并没有为刘某投保合同约定的保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刘某起诉旅行社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元。
我所律师作为旅行社代理人,辩称刘某在酒店下台阶时不慎摔倒,而酒店台阶并没有湿滑现象,系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与旅行社无关。而关于未购买保险问题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即使购买保险成功,按照保险条款、限额规定,也仅能赔付医疗费41000元,而非23万元。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刘某医疗费41000元。如果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了意外险,则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完全可以避免纠纷。
四、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对方取得时效抗辩权的制度。此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悬而不决,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二)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限
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但是也有特殊时效,如出售质量不合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时效为一年。还有三年、五年等,具体看法律规定。
(三)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中主张的权利,对方即取得时效抗辩权,权利人的权利将因时效抗辩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道;应当知道,是在无法判断权利人是否明确知道时,从客观情况和常理推断权利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合同关系中,一般从义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 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 请求。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
★ 认诺。即义务人直接向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
(六)建议
1、发生纠纷后要注意诉讼时效期限,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2、注意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实践中,很多情况权利人的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了,但是因为没有保留证据,导致无法证明主张事实而被认定超过诉讼时
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协商不成,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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