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履行
(一)收款问题
旅行社都不允许业务员私自收取业务款,但难免仍有部分业务员违反公司财务规定,私自收取业务款。
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
1、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
因业务员属于旅行社工作人员,并以旅行社名义开展业务,使用公司的业务合同,因此,业务员私自收取业务款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职务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案例:张某与深圳某旅行社保证金纠纷案
2012年5月,张某在某旅行社某营业部办理赴韩国个人游旅游签证,支付签证费用500元。2012年6月签证办好后,营业部工作人员又要求张某根据惯例交纳押金6万元,承诺在张某回国后一周内退还。2012年6月8日,张某向营业部业务员梁某转入押金6万元,张某出具收款收据,并注明在原告回国一周后返还。
同年6月中旬,张某回国后赵梁某退还押金,但梁庆强电话关机。后张某起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退还押金6万元。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梁某收取押金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旅行社应当退还张某押金6万元。最后旅行社赔偿张某后,又向梁某追偿。
2、旅行社与业务员之间
业务员私自收取业务款,如果未及时交回公司,而是侵占或者挪用的话,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毛某职务侵占案
毛某于2012年3月28日入职深圳某旅行社,职位为营业部销售,主要负责旅游产品销售,2014年9月起兼任营业部财务,负责和总公司核对营业部的旅游款项。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毛某私自收取部分客户支付的旅游团费或酒店订金之后不上交公司,用于个人消费,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55310元。
2015年1月,毛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之后失去联系。2015年4月12日,毛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民警抓获。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55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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